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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讨要“采光权”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1日15:08  新民晚报

  本报讯 (通讯员 吴艳燕 记者 袁玮)对面楼顶层居民搭建玻璃阳光房,相隔数十米外的住户沈女士认为自家采光因此受到影响而将对方告上徐汇区法院,然而由于沈女士无法提供充足证据证明相邻妨碍的存在,她要求被告拆除阳光房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沈女士和莫女士是桂平路某小区的居民,沈女士家位于该小区8号楼5楼,莫女士则住在与8号楼相隔数十米的后面一幢单元楼的11楼。去年3月,莫女士在自家复式房屋的北面屋顶平台上搭起两间玻璃阳光房,此举引起了沈女士的不满。因为住在顶楼的莫家搭建玻璃房的行为无疑提高了整幢单元楼的高度,致使对面居民家的采光受到影响,冬日日照时间减少约一个半小时。为此,沈女士通过物业公司向莫女士提出异议,但未能得到满意答复。今年7月,沈女士提起诉讼,要求莫女士拆除屋顶平台上的两间玻璃阳光房。

  被告莫女士在答辩中称,由于所居住的顶楼房屋长期漏水,多次向物业公司报修却没能得到解决,所以才在房屋产权范围之内搭建了这两间玻璃房。原、被告所居住的单元楼之间至少相隔38米,被告搭建的玻璃房对原告的房屋不存在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邻居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同时相邻方也应合理限制自己的权利,保持忍让和克制。本案中,被告在自家屋顶平台搭建玻璃阳光房,但原、被告房屋相隔有数十米之远,因此该搭建对原告并无严重相邻妨碍。原告主张日照受到影响,但却未对此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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