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法律的配套规定在法的实施中的作用和地位愈发突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徐向华教授等人在《我国法律体系形成中法律的配套立法》(《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中指出,根据相关检索数据的初步统计,截至今年2月底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前夕,法律的配套立法存在完成率较低、制定期限较长、制定主体游离,以及部分配套文件效力等级不恰当等问题。而立法理念僵化、相关规则缺失、立法技术不当、利益博弈羁绊和立法监督缺位是主要原因。配套立法是确保法律体系得以系统存在并有效运行的“黏合”粒子,是保障其构筑社会公平正义体系的“砖砾”。应当从完善并健全相关制度着眼,强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和监督能力,最终解决配套立法的症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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