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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视野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形成

  “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工作报告时提出的目标。“一个立足中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求、符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以宪法为核心的多层次、多部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将形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李建国日前表示。在全国人大描画的蓝图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形成”已经成为法学界的焦点话题。

  8月26日至28日,以“宪法与法律体系”为主题的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于郑州召开。200余位宪法学者围绕“宪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宪法与法律体系的基本原理”、“宪法与法律体系:中外比较”等问题展开了研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形成”的几个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具有本土色彩的研究对象。我们要创建、发展中国宪法学,就必须充分关注到本土的经验和发展现实,努力从这些宪政实践中总结、提炼中国特色的宪法学理论和宪政发展道路。”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教授说。他认为,当下需要研究以下四个问题:第一,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准问题;第二,法律体系与立法权问题;第三,法律体系与权利保障问题;第四,法律体系与宪法实施问题。

  一问形成阶段:何时开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

  “何时开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许崇德教授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了疑问。有学者认为,应从1954年宪法开始算起;有学者认为,建国初期的有些法律是新民主主义的,不是社会主义的,因此起算时间应定在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后;还有学者认为起算时间为1982年即改革开放后。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朱景文教授指出,法律体系问题是每个学科都必须关注的。他说,关于法律体系形成阶段如何划分目前较为主流的观点是:法律体系形成经历了三个大的阶段,即改革开放之前、改革开放之后到1997年、1997年到目前。

  二问形成标准: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准怎么界定?

  朱景文介绍,关于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准,目前主要是两种观点:一是社会标准,即法律体系是否与国情、与法律实践相匹配相协调;二是法律标准,即法律本身是否齐备、是否科学、是否合理。

  有学者提出,法律体系形成标志在于三个方面:一是契合时代要求的部门法划分,二是组成法律部门的基本法律的法典化,三是法典的内容在一定时期内没有实质变动。其中最为明显的标志是组成法律部门的基本法律的法典化。而山东大学法学院肖金明教授则认为将法律内容的变动作为法律体系形成的一个标准的判断过于主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刘茂林教授和王丛峰博士认为,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准,需要在明确法律体系形成的一般标准的基础上,参照中国社会和中国法的特殊性。按照这一思路,他们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志主要包括以下五点内容:一是社会生活的全部领域得到法律规范的系统调整;二是自洽、完满的法律规范体系的确立;三是系统、协调、有效的法律实施机制的构建与法治秩序的形成;四是以宪法为基准的国内法与国际法调适机制的确立;五是以宪法为基础的常态法律体系与非常态法律体系的衔接。

  三问内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中国特色”是什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色在哪儿?复旦大学法学院刘志刚副教授提出疑问。这一问题引起了一些学者的共鸣。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游劝荣主任指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问题上,目前的问题是总是围绕“什么是中国特色”打转儿,他主张既应当考虑中国法律体系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关系,又要考虑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律体系的国际化品质。

  ■中国法律体系形成路径:经验与理性的交互作用

  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律体系形成是自发生成的吗?郑州大学法学院苗连营教授指出,从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形成轨迹看,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不是自生自发的,而是有着非常明显的理性建构主义的色彩和特征。首先,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明确的、既定的总体预期目标。其次,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被刻意区分为“初步形成”、“基本形成”和“形成”三个阶段。再次,不同发展阶段根据不同时期重点和需要制定规划和计划。他介绍,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作为两种重要的西方哲学思想,它们在法学领域产生了巨大影响,并形成了两种风格迥异的研究路径,造就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各具特色的法治模式。“理性主义发展进路在我国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有其必然性与合理性。”

  “法律体系的构建是一项极其艰难负责的法治作业和社会系统工程,尽管它们有着永恒的价值追求,但却没有也不会有固定不变的实现模式”,他认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并不纯粹是一种事先的理性定位,而是深深植根于中国社会特定的时空背景之中,有着浓郁的本土特色和丰富的内生性能量,是对我国社会发展历程的经验性总结和制度性回应,其体系化的建构步骤和追求并不排斥经验性的努力和实践。“只有在经验与理性的互动中理解法治生成的真谛,把理性主义置于社会和文化的演进过程之中,才能造就长久稳定的法制秩序。”苗连营说。

  ■配套法规建设和宪法相关法中的基本权利立法

  目前的法律体系是否符合“自洽、完满”的标准?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孙大雄教授指出,我国实行统一的分层次的立法体制,是按照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配套法规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立法的滞后会对法律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而结合近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清理中存在的部分法律明确应当制定配套法规但尚未制定的现象,以及有的法律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过于原则不利于法律实施的现象,他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应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抓紧制定相关法律的配套法规,尽快出台配套法规与相关法律同步起草和及时颁布的专门制度,保证法律体系的统一和法律的有效实施。

  “基于宪法具有保障人权的核心价值,基本权利的立法应当成为宪法相关法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其是否健全既影响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这一法律部门自身的完整性,更决定着宪法保障人权的核心价值是否能够实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王广辉教授认为,基本权利保障方面的法律缺乏问题,必然造成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这一法律部门本身内部构成要素的缺失与不完整。他指出,当前我国基本权利保障方面的法律存在立法空白、缺失甚至于倒退等问题,基本权利的立法任务还非常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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