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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还是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国内刑法学界曾为此展开激烈争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在《犯罪论体系的位阶性研究》(《法学研究》2010年第4期)中认为,犯罪成立要件是刑法规定的,两者在此并无区别,两者的区别仅仅在于犯罪成立要件之间是否具有位阶性。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之间具有位阶关系,这种位阶关系对司法的定罪过程具有逻辑引导机能,有助于保证定罪的正确性。而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之间没有位阶关系,只是一种排列顺序,可以随意变动,四要件之间是一种相互依存关系。根据四要件认定犯罪,往往主观判断与客观颠倒,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混淆,存在实用性缺陷,影响正确定罪。三阶层犯罪成立要件理论具有科学性,应当为我国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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