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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苦肉计”也枉然

  2009年9月27日,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河西乡丝光坪花坝地龙华寺岭岗发生了一起凶杀案:犯罪嫌疑人麻申应与被害人窦某在相互打斗中,麻申应用刀将窦某砍死后,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又狠了狠心,用刀把自己的左手砍断,制造了自己也被对方伤害的假相,想借此逃避法律的严惩。

  案发后,德宏州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不久,以犯罪嫌疑人麻申应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州检察院审查起诉。

  德宏州检察院公诉科的办案检察官在审查案卷时看到,当时案发现场仅有被害人窦某和犯罪嫌疑人麻申应2人,窦某被砍死,麻申应的左手被砍断,再没有别的目击证人,而办案人员提讯麻申应后发现,麻申应对于其左手被砍断的供述自相矛盾,一会儿说是被被害人砍断的,一会儿又说是自己砍断的。

  检察官认为,此案情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随时都有翻供的可能,案件绝对不能贸然起诉。

  经过再三讨论,办案人员一致认为:“麻申应供述‘砍自己的手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虽然有这种可能,但必须对麻申应被砍断的左手进行法医学鉴定,用技术手段来固定证据。”

  于是,州检察院技术处受理了鉴定委托,并聘请了云南省检察院和昆明市公安局的法医学专家,与德宏州检察院技术处的法医组成了鉴定小组,对麻申应涉嫌故意伤害案进行法医学审查、鉴定。今年6月下旬,鉴定小组依据麻申应左手医治手术前的损伤部位、形态特征及损伤愈合疤痕情况,结合损伤作用力方向、特点,损伤成伤角度情况,进行一丝不苟的分析判断,最终得出了麻申应左前臂损伤为“造作伤”的鉴定结论,即麻申应的左手是自己砍断的。

  这一鉴定结论,与麻申应“砍自己的手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的供述相印证。在铁的证据面前,麻申应无法来回翻供。经检察院提起公诉,7月22日,德宏州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麻申应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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