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单位职工
将领绩效工资
□晚报记者 裴蕾
本报讯 今后,我省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都将实行绩效工资,具体实施时间是从2009年10月1日起。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已正式转发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共同制定的《河南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今后在分配中,将坚持多劳多得、优劳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
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将会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将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与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原则上单位领导绩效工资水平不高于本单位职工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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