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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签字后验货”属违法性条款

  记者1日从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获悉,北京、上海、香港等21城市的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在日前举行的“2010年城市消费维权论坛”上指出,长期以来实行的“先签字、后验货”的快递服务行业潜规则属违法性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先验货、再签字”。

  案例

  快递的手机变成肥皂

  今年7月,上海的张女士把一部新手机快递给武汉的父亲。张女士的父亲接到快递,签字后打开包装才发现,女儿快递的手机竟然变成了一块肥皂。今年6月,北京的赵女士在一家购物网站订购了一件上衣,快递送达后,赵女士想先验货,再签字,但快递人员以“包装完好、快递公司只负责送达”为由,要求赵女士必须先签字、后验货。赵女士签字后开包发现,快递的上衣和购物网站上的描述大相径庭,并有大量污渍。但网站以赵女士已经签字确认为由拒绝承担质量责任。

  观点

  “先签字后验货”属违法

  到底是应该“先签字、后验货”,还是“先验货、后签字”?对此,大多快递公司认为,如果快递物品的外包装完好,快递公司就完成了送达义务,对快递物品则不负责任,所以必须是“先签字、后验货”;而消费者认为,即使外包装完好,但里面的物品有可能被掉包或者毁损,因此应该“先验货、后签字”。

  目前,快递服务业经营者素质参差不齐,不规范行为屡屡出现。论坛与会者一致认为,快递行业“先签字、后验货”的行业潜规则属违法性条款,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而且从客观上助长了非现场购物中经常出现的欺诈行为。

  依据

  侵犯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邮政局《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规定:“快件签收时满足以下要求: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拒绝签收的,验收人应在快递运单等有效单据上注明拒收的原因和时间,并签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即通常所说的消费者知情权。快递行业“先签字、后验货”的行规,则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设置了一道障碍,如果消费者不签字,消费者就不能打开包装验货,知情权就无从实现;但是,消费者一旦签了字,就意味着消费者已经确认快递公司的服务行为已经结束,这样不仅导致消费者在快递公司的服务行为结束之前无法了解其行为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而且消费者如果在签字后验货发现快递物品受损或被掉包,则往往会因为消费者已经签字确认而导致自己的诉权被剥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论坛与会者认为,快递公司不让消费者先验货其实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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