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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行业的“先签字后验货”属侵权!9月1日,青岛与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香港、澳门、杭州、沈阳、大连等21城市的消协(消委会、消保委)以及中国消费者报社共 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共同对快递行业“先签字后验货”行业潜规则进行批评,一致认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天前 ,市南区市民温先生从一家网站购买了一个U盘。三天后,快递公司送货上门,温先生接收后刚要打开,被快递人员制止,并称“请先签字再打开”,无奈之下,温先生只得先行签收。
可签完字后一打开快件,温先生傻了眼,“就是一个空盒子,里面根本就没有U盘,转身再找快递人员,早已经拿着签收单走了。”
温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根据21城市消费联盟的统计,在邮件快递、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广播购物、电话购物中的物品遗失、破损、掉包等现象非常普遍。
快递称只负责送达
“这些消费纠纷的直接根源,就是快递行业长期以来实行的‘先签收再验货’的行业潜规则。”青岛市消保委秘书长孙培旭指出。
对此,21城市的大多数快递公司称,之所以是“先签字后验货”,是因为快递公司只是负责送达义务,只要是快递物品的外包装完好,快递公司对其内部物品概不负任何责任。
“先签字后验货”侵权
青岛等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表示,该行规属违法性条款。
我国《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规定:“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这一标准明确了快件在送达后,要先验收,验收无异议后再确认签收的操作程序。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收件人作为消费者,要求在签字前验货,是知悉快递公司服务内容(包括快件内物品内容)、质量真实情况的前提。而该行规为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设置了障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快递公司坚持不让消费者先验货即是快递公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片面限制消费者的权利,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市民收快件应先验货
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一致认为,应尽快取消“先签字后验货”以及“先付货款再验货”等不合理做法,并积极完善服务纠纷的解决机制。
同时,消费者收到快递货物时,不要着急签收,不要轻易做出付款后再验货的决定,如果商家或快递员不让先验货,应当拒绝签收;发现货物有损毁等问题时,可以拒绝付款。消费者掌握证据后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诉。 记者 王媛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郭新举]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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