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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处理消费投诉意义有限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2日07:05  法制日报

  据报道,在近日召开的2010年城市消费维权杭州论坛上,21家城市消费维权联盟成员单位联合签署了《城市消费维权直通车合作备忘录》。据此,签署备忘录的城市将实现跨区投诉的异地处理,消费者可以向其住所地的消费者组织投诉,受理者将尽快将该投诉移转至被投诉方所在地或经营地的消费者组织(8月31日《南方都市报》)。

  应当说,在见惯了消费者单兵维权的艰辛与悲壮的当下,多个城市消费者维权组织结成联盟,为降低消费者异地维权成本而建立跨区投诉的异地处理机制,推动和体现了制度及理念的进步,确实有其积极意义。但是,这种软性联盟的软性备忘录,对异地投诉的“移转”处理能在多大程度上对解决实质性问题起到积极作用,不能不让人疑虑。搞不好还会出现我们并不陌生的围绕“移转”踢皮球的现象,反而徒增维权成本,背离了制度初衷。

  由于力量的悬殊和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在商家面前有某种先天的弱势。在这种现实面前,消费者单兵维权的成本巨大且维权能力有限,往往陷入事倍功半、得不偿失的尴尬境地,不仅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也不利于提升商家的产品和服务质量以及良性市场秩序的形成。而这正是消费者组织应运而生的原因和制度价值之所在。遗憾的是,我们的各种消费者组织除了每年“3·15”喧嚣一阵,或者偶尔反应迟钝且无关痛痒地在维权事件中表态支持消费者之外,鲜有见到给予消费者的实质性帮助。

  当然,消费者组织毕竟不是执法机构,其调解也缺乏强制效力,消费者组织要给予消费者实质性帮助,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制度功能,必须借力于作为后盾的司法。笔者认为,消费者组织应当用好现有的制度资源,着重在支持消费者起诉方面下功夫,在调查取证和诉讼费用诸方面以实际行动力挺消费者。只有商家意识到自己面对的不仅仅是一个个松散的维权单兵,消费者真切感受到了“娘家”的存在,消费者组织才能更有效地处理维权纠纷,异地处理投诉也因此才有更坚实的基础。在当前保证司法公正的各项制度还不健全、诉讼成本过高的现实面前,消费者组织才大可在这方面多做文章。

  广东陈冠羽检察官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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