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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签后验”犯了三条规!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2日07:29  深圳晚报

  1.国家邮政局《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规定:

  “快件签收时满足以下要求: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拒绝签收的,验收人应在快递运单等有效单据上注明拒收的原因和时间,并签名。”

  解读:这个标准已明确了快件送达后的操作程序。因此,“先签字、后验货”属违法性条款,对消费者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消费者有权拒绝。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即通常所说的消费者知情权。

  解读:收件人作为消费者,在签字前验货是知悉快递公司服务内容(包括快件内物品内容)、质量真实情况的前提。而“先签字、后验货”的行规,则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设置了一道障碍,如果消费者不签字,消费者就不能打开包装验货,知情权就无从实现;消费者一旦签了字,又会导致自己的追诉权被剥夺。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解读:快递公司不让消费者先验货其实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即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片面限制消费者的权利,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违反了我国民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该认定为显失公平的无效条款。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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