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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服毒自杀宾馆应否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2日07:29  法制日报

  品案

  本报记者马岳君陈东升本报通讯员陈雷

  女孩在旅馆喝了农药,旅馆老板娘听到客人喊救命,下楼叫老公去看看,老板看见姑娘衣衫不整,退出来又叫老婆帮忙……近1个月后,女孩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嫌旅馆老板救助不够及时,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28万余元。近日,此案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女孩宾馆内服毒自杀

  张先生是江西人,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上开旅馆有两三年了。去年8月17日上午7点左右,一名姑娘独自住进了他家旅馆的303房间。

  早上,老板娘到4楼去晒衣服,听到303房间的姑娘在大声喊“救命”。

  “当时303房间的门是客人自己打开的,我老婆说,那姑娘说自己喝了药,让我老婆救救她。我老婆很害怕,就赶紧下楼让我上去看看。我一听就在楼下拨了110和120,打完电话,和老婆一起进了303房间。”张先生回忆说。

  “房间里,姑娘只穿了内衣内裤,在卫生间里上厕所,她看起来只是有些难受,行动还和常人差不多。我是大男人,扶她不方便,于是我让老婆把她扶下楼去。下到2楼时,110和120的车已经等在了门外,是她自己上的救护车。”

  女孩喝下去的是“百草枯”,被送到鄞州医院后,抢救了27天,最终不幸去世。

  去年10月13日,集士港派出所出具了一份调查报告。报告中称,事发当天,民警向女孩了解其喝药的原因,当时女孩的意识还比较清醒,向民警承认农药是她自己买的。女孩说,由于工作压力大,使她产生幻觉,听到有人在骂她,所以想不开喝了农药。而且警方调查得知,女孩有过精神疾病史和喝农药自杀史。因此,警方认定,女孩因为精神上的原因喝农药,是自杀,排除他杀可能,不予立案侦查。

  这个结论,女孩的家人仍然无法接受,他们也不承认女儿有精神疾病史。去年10月中旬,女孩的父母委托了两名律师继续调查此事。

  宾馆被指耽误最佳抢救时间

  今年4月29日,女孩的父母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认为是旅馆未尽合理义务,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造成客人人身损害,要求张先生赔付死亡赔偿金等损失28万余元。

  原告律师说,去年11月3日,他们走访了事发旅馆,当时张先生的妻子说,她在旅馆4楼听到女孩喊救命,虽然房间门打开了,但她没有直接进去,而是从4楼跑到1楼叫老公。张先生见女孩衣着单薄,又跑回1楼叫她上来帮忙。她帮女孩穿了外套,看见床头有百草枯的农药,再跑到1楼通知老公,中间至少耽误了好几分钟。张先生和他妻子在第一时间就听到女孩呼救,却没有及时进入房间施救,耽误了最佳抢救生命时间,是女孩身亡的直接原因。

  被告张先生的代理人称,旅馆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相对于旅客遭受第三方因素造成人身损害而言的,而不是像该案中女孩自杀的情况。发现女孩求救后,张先生及时地报了110和120。在女孩入住时,旅馆方做了合乎规定的登记,发生事故后又及时报警,已经尽到自己的合理义务,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驳回家属索赔请求

  此案引起了宁波网民的热议,留言有数百条。多数网友认为,女孩家属索赔没道理。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源于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危险源的控制能力。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则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未尽到义务,同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主审法官石银山认为:“本案受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其本人在旅馆客房内服毒自杀,引起其死亡后果的危险来源于其自行服毒,该危险源非被告张某所能预见和控制,故被告张某对于女孩服毒自杀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张某发现女孩服毒后,已在合理时间内拨打120、110电话求救,即发生突发危险后,被告张某作为善良管理人已尽到了防止和制止损害扩大的可能性的义务。被告张某对自杀女孩死亡后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所以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

  办案人语

  最近几年来,包括宾馆、超市、公交车等在内的经营场所已成为人身损害案件的频发地,法院每年审理的人身损害中,有不少就涉及到这些场所的经营者,各种可能的人身损害纠纷,成为了经营者需要直接面对的一种特殊风险。

  据法院统计,在公共经营场所发生的人身损害案,最后判决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案件比例约占3成。法官分析认为,这个结果说明,广大经营者对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工作比较重视,或者说对此有了基本的法律意识。但约3成案件败诉,则说明经营场所如何保障公共的安全还有提升的空间。

  这位法官指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着手。就硬件角度而言,国家对一些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及设备有强制性标准,不少经营者对硬件要求重视不足,或者说理解有偏差,自以为其经营场所设施一流,肯定符合国家要求,实际上设施精良并不等同于安全标准符合要求。就软件角度而言,一些经营者对自己经营场所内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进行明确和有效的提示、说明、劝告,没有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人身损害纠纷,经营者将或多或少被判决承担相应的责任。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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