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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个人借了22万我要不要帮她还

  本报讯 (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刘丽)“我和前妻早就离婚了,在我们离婚前她私自借了别人22万元,现在别人要我也承担还债责任,凭什么我也得帮她还?”日前,雨花区人民法院开审一起财产纠纷案件,文先生在法庭上这样质疑。

  记者昨日从雨花区法院获悉,该院今年上半年审理的不少离婚案中,夫妻双方的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等成为争论的焦点,许多市民并不清楚这其中的法律规定,从而在离婚案件中“赔了夫人又折兵”。法院法官提醒:希望通过离婚这条途径获取幸福和自由的人一定得慎重。

  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归还

  【案情】文先生和陈女士原系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女士向他人借款22万元,文先生认为,陈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这笔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借款系其个人债务,不应由他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以及夫妻双方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除外。因为文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上述两种例外情形,故这笔22万元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按揭房问题的审理原则

  【案情】小孙为了结婚在长沙市韶山路购买了一套按揭住房,付了13万元首付款,几个月后与女友小何结婚,按揭款由孙承担。婚后双方感情产生隔阂,小何起诉要与小孙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雨花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房屋归小孙所有,由小孙给予小何一定的价值补偿。

  【法官提醒】 离婚财产分割中按揭房产产生的问题较多。法院处理的原则有二:一是认定房屋是否为共同财产,一般以房屋产权证下发时间的婚姻状况为准;二是分割时考虑夫妻双方对房屋做出的贡献。

  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婚前一方已付清全款或虽在婚后但以其个人财产支付完房款,产权证书在婚后取得的,视为个人婚前财产形式的转化,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婚前一方支付了部分款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完剩余贷款,且婚后取得产权证书的,属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分割时应考虑双方对房屋贡献的大小。

  子女可提出抚养费合理要求

  【案情】今年16岁的小周在长沙某中学读书,他父母在数年前离婚,达成的协议是:小周由母亲抚养,周母不要周父负担小孩生活费。此后,周某就一直随母生活。但是随着小周日益长大开销增加,周母仅靠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过活。因此,小周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其负担自己的生活费用每月200元,并负担教育费、医疗费的50%至其成人。

  雨花法院审理认为,小周要求其父负担部分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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