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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转运费“议价”有无公平可言?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2日09:23  半岛网

  文/何红兵

  

  医院乱收费,早已不是新鲜话题。然而即便乱收费,大抵也有“正当”的“理由”,比如借药品费、租借费之名,或者就是“笔误”、“录错”之过。不过新鲜的是,郑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救护车的这次接诊,5000元就有点“赤裸裸”的了,因为即便按照“政府定价”的标准,再加上可能的“院前急救”、“特殊疾病护理费”等头衔,也不会超过2000元。

  还好,“政府定价”虽不能解释,“议价”还可以拿出来“搪塞”下,而且郑州市物价局正好是这么规定的:该收费政府未定价,属“议价”范畴。

  议价,顾名思义就是商品的卖者和买者间协商后议定的价格。放到这里的“救护转运费”上,就当是由郑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与患者家属白女士商量后议定的。从“议价”的初衷,我们可以清楚的得出两点:一是协商双方在地位上是要有公平的关系,没有谁掌握话语“生死权”;二是价格是协商后议定的,自然是双方都认可且公正的,不存在倾斜性。

  既然5000元的价格是双方“议价”决定的,且有白纸黑字,为何为引来纠纷呢?其实,透过事件本身,我们可以清楚的认识到整个“议价”的过程:一者,在当时的情境下,郑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与白女士间的地位关系实质上是不平等的,有人的生命作为“要挟”,救援中心完全掌握着价格“生死权”;二者,白女士“签字实属被逼无奈”,价格是不被双方同时认可的;三者,“议价”与“政府定价”算法得出的2000元相差太大,消费者怎不生疑?

  5000元的“救护转运费”,于情于理显然都是不合法的。整个“议价”的过程没有公平可言,就更别说“价格”的公正了。对于“救护转运费”,笔者建议,要想切实做到公平,要么就完全按照“政府定价”的原则,让医院方有“价”可寻,患者有“法”有依;要么就将“议价”推迟,遵照特事特办、早办的原则,先救人,之后双方再坐到一起认真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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