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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作家,警察又当“粗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2日09:23  半岛网

  文/傅尹

  

  作家写书,“涉嫌非法经营”,就有点让人仗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细看报道,就觉得有点象秦桧给岳飞定的罪名一样:莫须有。

  渭南警方从北京带走谢朝平是以“涉嫌非法经营”的罪名,律师周泽前往渭南市临渭区公安分局法制科了解案情,答复也是“涉嫌非法经营”。从谢朝平写书到自费出书、送书的过程来看,这和所有的著书人出书的过程一样,走的是正常程序,没有什么违法之处。

  渭南警方真要追究什么人的责任的话,也是出版单位的责任。《火花》杂志社增刊有不合程序之处,按照规定,出版单位无权擅自出版增刊,出增刊需逐级上报审批,但北京编辑部没有这么做。谢朝平只管出钱出书,出版部门违规也好,不合法也好,与他有什么关系?再说,出版单位违规出版,按程序是它的上级主管部门查处的事,也不是你渭南警方要管的事。连事实主体都不清楚,这不是胡闹是什么。

  千万别学伊春空难事件中抓错记者后,用警察是“粗人”来搪塞公众,损害人民警察的形象。其实,从报道来看,渭南警方确实做了一回“粗人”。到北京抓人,借口是“人口普查的”的骗开门,“粗”;不出示拘传手续,“粗”; 带走谢朝平的书稿、笔记本电脑、录音笔和U盘,不给家属留下清单,“粗”;定下事实不清的“涉嫌非法经营”罪名,“粗”。以这样的形象进京执法,实在不妥。

  其实,渭南警察进京抓人的真相,看了报道的人都明白,无非是谢朝平写的报告文学《大迁徙》所写的内容反映了当地移民存在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惹怒了大权在握的一方土地。没有尚方宝剑,渭南警察岂能甘做“粗人”,又何必再去制造一起冤假错案呢。这样的事情已经见怪不怪。

  悲哀的是,警察作为执法者,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反而为以权代法者助纣为虐,把自己降到“粗人”的地位,以“粗人”而自豪。司法独立,警察应该珍惜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切实履行其职责才是,而不是某种权势的帮凶和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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