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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在押房产商通风报信并提供通信工具帮其伪造证据,得到一套廉价房“回报” 狱警上诉被驳回 终审领刑13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2日17:25  兰州晨报

  本报讯 (记者郭玉红)9月1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该院日前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因受贿(未遂)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的看守所民警张强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2008年底,涉嫌贪污、虚报注册资本罪被羁押于西固区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王永春因患高血压,被转至兰州新桥监狱就医。管教民警张强当班期间了解到王永春是一房地产商后,向其倾诉“恋爱了5年,却因没钱买房,婚期一拖再拖”的苦衷。王永春允诺“提供优惠买房的便利”,张强对王永春多方照顾,并为其联系律师。次年3月,张强与女友在雁滩鑫亿城相中了一套130多平方米、市值57.8万元的房子,王永春则利用张强的手机“遥控指挥”,交待公司工作人员李某“给张强尽量优惠”。

  其间,检察机关在对王永春涉嫌犯罪一案进行侦查时,2009年7月10日至7月22日,王永春持张强提供的手机与李某等7人通话十余次,指挥属下帮助其掩盖涉贪50万元的罪行。张强还帮忙将王永春签名的空白字条传出交给李某。事后在张强仅交了5万元订金的情况下,李某就以张强女友马某之名办理了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空开35万元的收据等一并交给张强。后在王永春的催促下,张强提前拿到房门钥匙进行装修。

  2010年4月13日,兰州中院审理认为,张强身为监狱管教干警,为在押犯提供通讯工具对外联系,传递纸条帮助伪造证据,帮助王逃避处罚的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同时,张强利用管教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在押犯王永春所送房屋的行为又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受贿房屋所有权登记尚未完成,对房屋亦未实际控制,当以受贿(未遂)罪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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