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安监总局:生产经营者不执行指令 安监人员不负法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2日20:2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9月2日电 (石岩)国家安监总局日前表示,安全监管人员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依法查处,因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监管人员不承担法律责任。

  安监总局就此前一次在线访谈中未回答的网友关注问题进行回答时做出上述表态。安监总局同时表示,依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追究的暂行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法律责任存在10种情形,以上列举的只是其中的一例。

  针对有网友反映的目前有些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律知识、专业水平、业务能力、人员素质等跟不上安全发展的需要等情况,安监总局坦言,这些问题客观存在,但须看到,国务院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高度重视对安全监管人员的培养和培训工作。

  安监总局指出,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安监总局制定了《关于2009—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各级安全监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每年都要接受不同时间的脱产培训。

  对于有网友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能否稍微超前于经济发展水平的问题,安监总局表示,安全生产工作和其他任何工作一样,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盲目跨越现实条件,期望通过某一项制度或政策措施就可以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其结果往往事与愿违。(完)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