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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买缓刑”应当缓行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3日01:31  红网

  违法拆迁遭到拒绝后,指使手下教训“钉子户”独子,酿成命案的重庆黑龙集团原董事长向世全一审被判处死刑。这起引起全国关注的案件日前由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向世全被改判为死缓。据悉,改判原因是向世全积极赔偿,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9月2日《重庆商报》)

  向世全违法拆迁遭拒绝后,指使手下教训教训“钉子户”的独子,没想到,教训过头,酿成命案。按照《刑法》规定:买凶杀人定故意杀人罪,具体判多少年,要看犯罪后果、情节轻重来断定,法定最高刑为死刑。那么,从后果来看,向世全的行为属于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型,理应判处死刑。

  并且一审法院也是这样判决的,但在二审时,事情起了微妙的变化,一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变化,但判决却变为了“死缓”,究其根本,关键就在于向世全向“钉子户”崔英安夫妇赔偿了17.7万。这是不是在透露出这样一个信息,以后只要花钱,就可以买命;只要花钱,即使犯了死罪也可以不用非死不可呢?

  不过换位思考一下,就可以发现其中的不合理。如果杀死向世全的是“钉子户”的独子崔军,现在崔军一家也决定给予开发商赔偿,态度也极为诚恳,但是遗憾的是“钉子户”家里没钱。那么,“钉子户”的儿子是不是也要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呢?

  换位思考的结果就是,其实这种花钱买命的做法没有体现出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的前提就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在乎出身、门第、地位、财富,古人尚且推崇“王子犯法与民同罪”,更何况现代法治社会。废除死刑,的确是现代司法制度进步的表现,慎杀、少杀并无过错,但是,对剥夺别人生命,破坏社会安定的重大犯罪分子不杀、放行,却会带来新的社会问题。

  首先,死刑对犯罪具有震慑作用。在有钱就能买命的逻辑下,只要有钱就可以肆无忌惮的犯罪,犯罪分子自然可以不尊重法律,相反,还会把法律踩在脚底任意践踏。而对那些具有严重暴力倾向、罪大恶极的娈童癖爱好者、黑社会分子大胆放行,在他们初次犯有死罪的时候过度纵容,出狱之后,天知道他们会不会再次犯罪。一旦犯戒,恐怕就会给更多的家庭和个人带来不幸。

  其次,法院这样判决,何以在贫穷者中树立法律的威严。正义的天平向一方倾斜的时候,另一方的利益必然会受损害。法律如果只对贫穷者摆出一副义正词严的模样,而向有钱有势者献媚邀宠,司法正义的威信自然也不会在普通人群中树立,而社会阶层之间的裂痕也肯定会越来越大。

  人世间向来就没有卖后悔药的,本源于时间的不可逆性。一旦犯罪,任何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剥夺向世全的生命,不仅是对崔军生命的尊重,也是给予更多像向世全一样的人警示,是为了让他们在有限的人生中安度和父母、妻儿的时光,而免于牢狱之灾。而如今,这个秩序被破坏了,你能想象,下一个被破坏的秩序是什么?恐怕谁也无法预知。

稿源:红网 作者:陈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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