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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符合国际趋势也符合我国国情

  ●对老年罪犯免死,绝不是说就不惩罚老年人犯罪,还有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所以不会放纵犯罪,更不会威胁到社会的安全。

  ●科学表明,衰老能导致责任能力的降低,这也是高龄为什么可以成为减轻处罚的一个因素的原因。

  首先要明确的是,现在世界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已经超过了保留死刑的国家,而且联合国及其相关组织一再强调,它所提出的免除弱势群体的死刑、减少死刑犯的痛苦等,绝不能理解为允许推迟或阻止废除死刑。

  在此前提下,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早已敦促那些还保留死刑的国家应确立一个不得判处或执行死刑的年龄上限。但由于这一敦促并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对这个年龄上限到底应当是多少也没有明确,所以在世界各地的落实情况有别。

  总的看,响应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上述敦促的国家和地区在增多,如蒙古、墨西哥、危地马拉规定60周岁以上不得执行死刑,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规定65周岁以上不得执行死刑,苏丹规定70周岁以上的人不得执行死刑,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年满80岁的人犯罪不得处死刑(也不得处无期徒刑)。

  这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出“75岁以上免死”的命题,引发社会关注甚至争议。我个人当然是赞成这样一种立法思路的。

  实际上,中国古代就有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传统,所以有学者认为这次提出“75岁以上免死”只是对我国宽宥老年人犯罪的法制传统的重拾。当然,对老年罪犯免死,决不是说就不惩罚老年人犯罪,还有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所以不会放纵犯罪,更不会威胁到社会的安全。

  在整个社会趋向减少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形势下,对老年罪犯免死更是一个妥当的选择。从法院系统反馈回来的数据看,70岁以上犯重罪可能判处死刑的,现在全国每年也就几起,是个位数,说明免除这部分人的死刑不会对社会造成大的冲击。而且,70多岁的人如果仍然去犯重罪,要么是有可以谅解的外部原因,要么是他本人的判断力和控制力下降,对这种人判死刑,实际上法官也下不了手。

  如果说自古以来就有的对老年人犯罪实行宽宥处理的政策体现的是当政者的一种平恕之心,那么现代科学的发展则为这种宽宥处理提供了科学上的根据。科学表明,衰老能导致责任能力的降低,这也是高龄为什么可以成为减轻处罚的一个因素的原因。

  因此,确立“75岁以上免死”,从刑事立法上免除“一老一小”这两个特殊群体的死刑,是我们这个社会走向更加人道和宽容的法治、善治的又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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