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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头雾水的《红楼梦》作者之争

  《红楼梦》对中国人来说,无疑是一本非常有争议却人人都喜欢谈论的书。

  开谈不说《红楼梦》,读尽诗书也枉然。随着电视在中国的兴起与普及,1987年版的电视连续剧《红楼梦》更是对中国的男女老少进行了一次生动活泼、喜闻乐见的红楼梦基础知识教育。

  人人喜欢谈红楼,一曲红楼多少梦,情天情海幻情深。

  红楼成了诸多少男少女们心中的梦境之地,以至于后来有些高档色情场所竟也冠以“红楼”之名,真可谓人人都傍红楼名。更有以研究红学为饭碗的红学家,著书立说,电视上有名、广播里有声。我儿子有段时间痴迷三国,我鼓励他好好学习,长大后专门以研究三国为业。儿子很奇怪:“靠三国能吃饭吗?”我十分肯定地告诉他,不但能吃饱饭而且能吃好饭。当然前提是要有所特长。我的理论依据就来自于红学家们的发达。

  我们农村有“少不看水浒,老不看三国,男不看红楼,女不看西厢”之说。因此,我尽管在小时候读书不算太少,但并没有读过《红楼梦》。至今以之为憾事。现在看来,这些话都是害人精啊。

  书读百遍,问题自见。我就不说那些红学家们还在争吵的问题了,单就说红楼梦的作者之惑。从小学开始,我们都知道《红楼梦》的作者是曹雪芹、高鹗。你要敢漏写一个,老师不说不会给分,至少是不会给满分的。

  但到了今天,我们面对这个本不是问题的问题越来越不明白——《红楼梦》的作者是曹雪芹和高鹗吗?

  我们先套用今天的规定来说明古人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更是明确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依据上面的法条,曹雪芹和高鹗并非合著《红楼梦》应当是不争的事实。

  根据刘心武先生的研究,曹和高两人所处年代不同,程伟元和高鹗合作出版一百二十回通行本《红楼梦》的时候,曹雪芹去世已经快30年了。而且高鹗的生活轨迹和曹雪芹完全不同,其思想境界、美学趣味,跟曹雪芹之间不仅是差距问题,应该说,在许多根本点上,是相反的。那怎么有可能曹雪芹和高鹗两人合作一部《红楼梦》呢?明明是续作(出版者),但由于当时没有严格的著作版权制度,却成了合作者,不是欺世盗名也是拉郎配啊。

  其实,我们也别笑古人。

  我们常常从报纸上看到一些新闻图片,往往署名者有2人甚至有3人、5人之多。这就让我奇怪,就这么一张图片,他们是怎么样合作创作的?难道说是一人拿相机,一人按快门,一人在边上指挥而成的?想想都可笑。

  1982年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红楼梦》开始署名“曹雪芹著、高鹗续”。似乎意在纠正人们观念中长期以来形成的曹、高合著之误。

  但仔细分析,这种版权认定也存有问题。因为如真是高鹗续写了后四十回,他构成了对曹雪芹作品完整权的侵犯。要不,你也续写一部名著试试?看人家作者后人会不会告你没商量。这可是有案例可佐证的。

  钱钟书历时两年创作的长篇小说《围城》,自1980年至1996年7月为止,人民文学出版社已印刷和发行《围城》共计25印次,计134万余册。1990年,四川文艺出版社向胥智芬约稿,对《围城》一书进行汇校。法院认定,《著作权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据此,钱钟书依法享有对《围城》一书的著作权。“汇校”是对原作品演绎的一种形式。汇校者必须依法汇校,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胥智芬未经钱钟书的许可对《围城》进行汇校,侵犯了钱钟书对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四川文艺出版社在钱钟书未授权他人汇校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出版发行《围城》汇校本一书,也构成了对钱钟书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连带责任。

  可以肯定地说,如果放在当下,高鹗这种续写会吃官司的。

  关于《红楼梦》的作者真是个难题。你越研究越会发现问题之所在。

  或许是为了回避这一难题,在日前举行的人民文学出版社版《红楼梦》(校注本)发行400万册纪念签售活动中,人们吃惊地发现新版《红楼梦》书脊上作者的署名有了变化。延续多年的“曹雪芹著、高鹗续”变成了“曹雪芹著、无名氏续”。

  对此,人民文学出版社古典文学编辑室主任周绚隆给出的解释是,《红楼梦》后四十回是高鹗续的说法,是胡适等人考证出来的,主要依据是高鹗朋友的一首诗。但现在红学界的主流观点,对胡适的“高鹗说”持怀疑态度。此外,程伟元与高鹗在“程甲本”、“程乙本”的序中明确说,后四十回为历年搜集所得,程伟元与高鹗只是整理者。

  于是,从高鹗续写成了“无名氏”续写。如今,伴随着新版电视连续剧《红楼梦》的开播,又引起了一场口水战。

  估计除了高鹗的后人,再也没有人来为这种署名而维权。从法律上讲,毕竟“无名氏”是个最保险的署名,因为放在历史长河里,我们每个人都可以是“无名氏”,“滚滚长江东逝水,浪花淘尽英雄。是非成败转头空。青山依旧在,几度夕阳红”。另一方面,如果有人自认为自己就是书籍上署名的“无名氏”,可能要证明自己就是难题,更不用说胜官司了,你怎么证明自己是适格的原告啊?真是“风流总被雨打风吹去”。但问题是如果真的曹雪芹只写了前八十回,那后四十回肯定是另有人续写的。难道说因为人家名气不如曹雪芹就成了“无名氏”?

  在这个意义上,新版《红楼梦》将续作者变为“无名氏”,是否过于轻率了些呢?

  一头雾水的《红楼梦》作者之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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