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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偿命”难道仅仅是受害者的要求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3日02:37  红网

  违法拆迁遭到拒绝后,指使手下教训“钉子户”独子,酿成命案的重庆黑龙集团原董事长向世全一审被判处死刑。这起引起全国关注的案件日前由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向世全被改判为死缓。据悉,改判原因是向世全积极赔偿,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9月2日《重庆商报》)

  终审改判在司法实践中是常见的,但这次向世全由一审被判处死刑,终审改判死缓的原因是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多少有点让人难以理解。

  首先,我很不理解受害人家属对故意杀害自己亲人的凶手是怎么谅解的?是人死不能复生的透彻思维,还是足额的赔偿对伤痛的抵消?如此宽宏大量的受害人家属实在难以与“钉子户”联系起来,失子之痛都可以忍受,难道房子被拆反而要誓死捍卫,以至于成为“钉子户”,并遭来杀子之祸?这在思维逻辑上是不合理的。唯一能解释的是,体谅和不体谅,衡量的标准就是一个“钱”字。说实话,如果真的是受害人家属给了罪犯谅解,那么“谅解”这个词将会失去原来的感情色彩,与“姑息”和“纵容”成近义词了。

  其次,故意杀人案是公诉案件,杀人造成的后果不仅伤害到直接受害人,而是对全体民众社会安全感的威胁。如果不考虑杀人案的社会后果,仅仅是满足受害人的要求,那么就可以像民事诉讼案一样调解私了了。见到过许多请求法律开恩的诉求,最常见的就是将功抵过,但法律给出的回答是功不抵过。这就是说,在对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中,追究的是犯罪性质和后果,对恶性案件中的罪犯的严惩,与其说是对犯罪行为带来的直接伤害(损害)的弥补,更不如说是对罪犯犯罪代价的追索。这个意义能更大地彰显法律的威慑力,起到对类似犯罪行为的震慑和儆效作用,也就是预防犯罪的作用。那么,即使受害人家属有饶恕罪犯的意愿,在法律的层面上能起到关键作用吗?在这个时候,受害人家属的意愿只能代表个人,而法律是代表全体人民的。

  “杀人偿命”之所以成为不是很懂法律的人也能恪守的底线,就是法律对生命的保护。其实,每一个重大刑事案件,都牵动着全社会的神经,人们必然会从案件的细节中,联系到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从中可能生发出必要和不必要的忧虑。所以一宗案件所伤害到的群体是无法估计的。只有当法律的利剑出鞘时,才能抑恶扬善,才能平复人们的愤怒和担忧。也只有在罪犯付出应付的代价时,才是对犯罪行为的最有效遏制。故此,法律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不仅仅是为具体的受害者伸冤,而是在为整个社会讨回公道,是为了维护全社会的安定和谐。所以,来自受害者家属对罪犯的“体谅”,不能代表公众对惩治犯罪行为的诉求,也不能作为减轻惩罚的法律依据。

  在最近对刑法修正案的热议中,对某些犯罪行为的死刑存废成了焦点。在这样的情势下,对故意杀人行为的宽恕,是不利于对其他犯罪行为的严惩的。如果故意杀人能够免于一死,其他罪种就更需要“人道主义”的关怀了。当然,我的观点是基于“向世全的改判原因是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这个新闻来源,如果其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就当我是杞人忧天了。

稿源:红网 作者: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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