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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改造对“双违”将分类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3日04:28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9月2日讯 在村庄改造建设中,对历史形成的违章建筑区别情况,分类处理。这是记者今天从农村住房建设项目推介会上了解到的。搁置不意味着违章建筑合法化

  据悉,我市出台的《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区村庄改造建设的意见》规定,对历史形成的违章建筑区别情况,分类处理。《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旧村(居)改造在建违规违法工程进行处理的意见》(济政发〔2005〕31号)之前形成的违章建筑,一时难以作出明确处理意见的,可暂时搁置,不影响村庄改造建设,待条件成熟时处理。

  但我市同时重申,搁置不意味着违章建筑合法化,搁置也有一套程序。已经或可以作出明确处理意见的,按处理意见办理。《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旧村(居)改造在建违规违法工程进行处理的意见》(济政发〔2005〕31号)之后形成的违章建筑,按文件精神和有关执法部门意见处理。凡积极配合处理的,处理期间原则上不影响村庄整体改造建设。

  拆迁分两类人群安置

  据悉,村庄改造在拆迁安置上分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和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两类。

  其中,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宅安置可采用三种方式。一是按人均55平方米的用地标准核定,其中用于住宅建设的居住用地(简称居住用地)30平方米,用于生产生活保障的用地(简称保障用地)25平方米。二是住宅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标准核定。按建筑面积安置的不再保留居住用地。保障用地不变。三是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可统一划拨宅基地建设。拆迁安置实施办法参照市统一征用土地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方面,长期在本村居住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户,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同意,可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并安置,解决方式为自购安置房,价格可享受高于成本价、低于市场价的优惠,不享受安置保障政策。

  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整体改造建设的村庄,按用地标准安置的,可以人均居住用地和保障用地之和计算,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数的5%预留机动用地;按建筑面积标准安置的,可预留同样比例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和保障用地。

  村庄改造可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捆绑建设

  据悉,我市规定村庄改造可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捆绑建设。村庄改造建设可与经营性用地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捆绑,整体实施招拍挂。

  根据规定,村民安置房建设应作为招拍挂供地的必要附加条件之一,有条件的还可将保障用地上的建筑一并纳入招拍挂供地的附加条件。捆绑建设必须先安置后开发。资金周转困难的,经批准,土地出让总价款和房地产开发部分的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可分期缴纳。已出让地块不能按期建设的,经批准可以顺延一定期限。通过招拍挂确定的开发商可以先期介入,参与土地整理,加快项目推进;经营性用地具备分宗条件的,可以统一规划,按功能和布局合理划分地块,确定规划条件后单独出让。

  此外,村庄改造建设中符合拆迁安置标准的安置房和保障用地上的建筑,参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首批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的通知》(济价房字(2008)111号),免收相关费用;经营性收费按相关标准下限收取。根据这一政策,共免收了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19项相关费用(仅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一项就减免了246元),与以前旧(居)村改造时执行的相关规定相比,优惠条件更加明显。此外,市城乡建设委还要求凡经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批复的安置房项目,施工图审查费用减半收取。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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