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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两周年《反垄断法》任重道更远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3日05:11  国际在线

  建立完善健全的反垄断法律体系需不断调整和较长时间

  中华工商时报讯(记者 陈景清):

  反垄断立法原则

  一是透明度。在立法上,任何一个法律法规、规章的出台都是要经过非常广泛的论证,征求意见。《反垄断法》在整个13年的立法进程中不断地通过各种途径征求意见,包括征求国外同行的意见、国外政府的意见,征求律师的意见,并且所有的法律法规、规章都挂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二是循序渐进的原则。《反垄断法》的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哪些法律应该优先,哪些法律更急一些,哪些法律就先出台。《反垄断法》颁布以后第一个出台的法规就是关于申报门槛的规定,如果没有申报门槛,执法就谈不上。我们是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单位,如果没有一个申报的门槛,我们又不知道受理什么样的案件,这就属于急的就先颁布。各位可以看到商务部颁布的一系列规定,包括最近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在配套立法过程中也都体现这个原则。有的是我们在执法中发现一个问题,马上要解决的,这些就先立,逐步过渡到其他,争取在一定的时间内达到一个相对完善的程度。

  《反垄断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层级。法规层级现在有国务院颁布的门槛的规定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层级还有指南的规定,在执法单位主要靠部门规章来执行《反垄断法》,部门规章如果暂时出不了台,就出台一些指导性意见等等,靠这些多层级的、形式的法律法规共同构筑我们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并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反垄断法也因此被称为“经济宪法”。

  然而,早在《反垄断法》实施之前,很多人对它秉持怀疑的态度。有人说,这部法律的真正威力取决于与它配套的实施细则,因为有关部门尚未出台相关的细则,因此《反垄断法》注定无所作为;也有人说,《反垄断法》“自觉”地将国企垄断排除在了管辖范围之外,因此它有愧于“经济宪法”的称号,不具备在西方那样无远弗界的威力……

  截至2010年6月底,商务部在《反垄断法》实施近两年以来,共立案受理了140多件。据了解,具体数据还在统计中。除去个别案件,140多件其中有4件申报了以后自己又主动撤回了,90%的案件已经审结。

  如此高的审结率似乎破掉了外界的疑虑,然而,《反垄断法》在国内的实施仅有两年,其有待完善。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表示:“法律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随着企业特点的变化,随着并购形式不断的变化,以及垄断行为的不断变化,《反垄断法》要不断地调整,建立一个完善的或者健全的反垄断法律体系是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

  全国法院受案逾十件却效果不显

  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已陆续受理了一些直接依据《反垄断法》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和个别行政诉讼案件,《反垄断法》的效用已经通过司法程序有所体现。据统计,《反垄断法》施行以后,截至2010年5月,全国地方法院至少已经受理了10起反垄断民事案件。

  据了解,《反垄断法》第一案出现在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施行首日,保险业就遭遇了反垄断第一案——重庆律师刘方荣以涉嫌垄断保险费市场价格、限制自由竞争,造成其保险费损失为由将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告上法庭。

  4天后,也就是2008年8月5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刘方荣在一审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法院准予撤诉。

  《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当月,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4家防伪企业起诉国家质检总局推广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案,北京市一中院以该案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

  另据了解,被称为“反垄断法民间第一案”的案例出现在2008年的9月。这一次,网通成为被告,律师起诉的理由是“不是北京户口而不能享受电话后付费业务以及该业务的多项优惠”,案子在朝阳法院立案,转到二中院受理,但是,结果仍然让人失望,网通提出涉及商业秘密,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至今仍无结果。

  可口可乐并购案考验“年轻”法律

  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一案的审查决定,认定这个经营者集中将会产生一些不利影响,为了减少不利影响,商务部与可口可乐公司曾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要求可口可乐公司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可口可乐公司先后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

  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这些方案不能有效减少此项集中产生的不利影响。公告指出,此项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和果汁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鉴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没有提供充足证据证明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并且也没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可行的减少不利影响的方案,因此,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

  对于商务部运用反腐败法作出的此项决定,《反垄断法》起草顾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法研究室主任王晓晔表示支持。但她接着表示,由于当时我国《反垄断法》刚刚生效半年,这个决定存在一些问题在所难免。例如,可口可乐于2008年9月18日开始申报,到11月20日达到商务部满意的程度和开始立案,时间长度是两个月,其间有过4次材料补充,这说明可口可乐准备的申报与《反垄断法》第23条的要求有较大的距离。

  这一方面可能有可口可乐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反垄断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不够清楚。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尽快发布合并申报所需材料的指南。初次提交的材料一般应限于必要的信息,但也应确保执法机构获得足够和充分的信息。

  这个决定的最大问题是对“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等概念缺乏具体的说明,以至于汇源在相关市场的份额,社会上有非常不一致的认识。如果这个决定能够对一些关键问题作一点解释,就会进一步提高人们对《反垄断法》的认识和理解。

  王晓晔还表示,总体上说,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实体法有很多需要细化和说明的地方,例如“市场集中度”、“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等等。实体法的准确适用需要客观和中立的程序规则来保证,特别是保证当事人和相关利益者得到听证的机会。因此,我国《反垄断法》的程序法也有待于细则化。我国立法者还应通过立法,尽快对《反垄断法》第31条中“国家安全审查”作出规定。

  她个人认为,可口可乐并购汇源一案不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但是有人认为,商务部是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禁止了这个经营者的集中。因此,立法者应对“国家安全”一词做出解释,说明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以及国家安全审查的机构。

  她最后表示:“中国《反垄断法》非常年轻。与这部法律的复杂性相比,我国反垄断执法的资源和经验都很不足。因此,这个案例不仅对我国企业和人民是一个重要的学习机会,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尤其是一个重要的学习机会。”

  消费者向垄断巨头维权屡遭败绩

  此后,消费者以《反垄断法》为武器,向石油电力价格、电信资费、火车票价格、火车票退票手续费、机场建设费等事涉垄断的定价、规定发难,却屡遭败绩。据透露,目前判决的几起案件中,法院全部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因主要都在于原告的举证不足,原告往往难以证明相关市场到底是什么范围、被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被告是否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这不仅反映出新法实施初期在适用上的探索过程,也反映出反垄断案件的专业性和疑难性,尤其是在证据问题上,如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和如何能够有效举证,值得深入思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竞争合议庭审判长郃中林说。

  他接着说:“反垄断民事案件的和解撤诉比例较大,约占1/3。其中多是被告主动寻求和解,或者自愿纠正相关行为。”

  对这几个案件的特点。郃中林向有关媒体表示,指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居多,达到9件,其中涉及差别待遇纠纷3件、限定交易纠纷4件;指控垄断协议的只有1件。与此同时,涉及网络等新技术领域的案件较多,约占一半。另外,法律从业人士起诉较多,他们的目的往往在于要求法院澄清《反垄断法》的适用规则,因此请求的赔偿额多是象征性的。

  在谈到被告的特点时,郃中林分析说,被告多为内资企业,有国有企业也有民营企业,且多为知名企业,但也有外资企业和外国机构作为被告。

  对此,有律师表示:“《反垄断法》实施情况不甚理想,其执法程序不公开、程序不够规范、执法周期过长等,甚至可以说系统的反垄断执法操作程序和司法审判程序还没有建立起来。截至目前,中国反垄断执法还没有一起非常经典的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行政垄断的执法案例。在《反垄断法》实施后的2周年里,中国消费者竟没有从这部法律实施中获取任何好处,这是最近几年的法律实施中,比较让人失望的一次。”

  反垄断是漫长复杂的博弈过程

  程序有待细化,实际操作困难巨大,司法监督保障不足,导致了《反垄断法》实施效果不甚理想。有法律界人士表示,不管怎么说,《反垄断法》的出台已经为我国反垄断迈出了一大步。

  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表示:“法律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中国的《反垄断法》颁布比较晚,但是我们的步伐相对较快。在短短一两年的时间里,我们已经出台了不同层次的很多配套的法规规章,出台法规规章不成熟就颁布指南,如果指南暂时出不来,我们就颁布指导意见,甚至我们颁布流程图,指导大家实施《反垄断法》。”

  有律师表示:“垄断行业、垄断公司必然不会主动让出既得利益,因此,反垄断就需要一个漫长的博弈过程,更需要行政机关、执法机关、消费者等多方的努力。”尚明也表示,由于反垄断这个事物的复杂性,就不像其他的法律,颁布了一个基本法就相对完善了,所以它的完善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要不断地进行完善,因为它和经济的发展、和一个国家国情紧密相关,随着经济发展,随着企业特点的变化,随着并购形式不断的变化以及垄断行为的不断变化,《反垄断法》要不断的调整。所以,建立一个完善的或者健全的反垄断法律体系是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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