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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都市报9月2日讯(记者 孙倩 陈界交 ) 7月31日,市民王女士在四方区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花了58000元购买了一辆轿车,没想到爱车才开了1个月坏了4次,让王女士很恼火。王女士怀疑自己买到的是一辆样车,向车行提出换车遭到拒绝。对此,汽车销售公司的负责人表示,这不属于三包范围,只能更换零件并维修。
记者随后联系了该汽车销售公司的孙经理,他告诉记者,根据三包政策,车辆不在更换范围之内,只能给客户换件。孙经理告诉记者,车辆在厂家检测是好的,生产日期是2010年1月16日,只要发动机没有问题,就不会换车。
记者咨询了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的李云峰律师,他表示,经销商应该先为车主维修或更换零件,如果维修还没达到效果,确实影响到对车辆的使用,就可以提出更换。如果消费者有证据证明该车曾经是样车或旧车,而对方又没有提前告知,就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变更或撤销购车合同。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郭新举]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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