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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广西开审“日记门”局长受贿案

  

图文:广西开审“日记门”局长受贿案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综合新华社、中新社、《南宁晚报》报道经网络曝光的“局长桃色日记门”主角——广西烟草专卖局销售管理处处长韩峰,9月2日一早出现在广西南宁市中级法院一审庭审现场。公诉人以其收受财物百万的受贿罪名提起刑事诉讼,韩峰却辩护称其收“节日红包”只违反纪律并非受贿,据悉,其中有15万被用来专门删帖。

  被控受贿百万

  2日清早9时许,南宁市中级法院大门外排起长龙,烟草局工作人员等民众排队接受安检后进入法庭旁听庭审。9时30分,韩峰由两名法警从“羁押室”押送至法庭。他身着棕黄色T恤休闲裤子,看起来有些消瘦和憔悴(如图)。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至2008年,韩峰利用其先后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烟草专卖局局长兼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钦州市公司经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烟草专卖局局长兼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来宾市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为陈璋等6人谋取利益,于1999年5月至2010年2月,索取及非法收受陈某、董某、黄某某、赵某某、王某某、高某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01万余元。

  辩称收钱违纪不违法

  在当日的庭审中,韩峰在辩护时坦然承认曾收受“过年过节的红包,帮别人办事的感谢金以及礼品”,并反复强调“我认为这是严重违反纪律,但是并不算违法。”其辩护律师亦称“只有部分是受贿”,认为判定韩峰受贿“理由不充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侧记

  删帖费用是如何凑齐的

  “日记门”事件彻底爆发前,韩峰曾抱着侥幸心理,期望通过金钱方式让“局长日记”从网络上消失,并为此向熟人支付了20万元的“删帖费”。但当时韩峰身上仅有6万元私房钱,他是如何凑齐20万的?

  实际上,20万元的“删帖费”之中,除了5万元为韩峰自掏腰包外,另外15万元来自钦州市建设工程公司项目经理陈某。陈某为解决工程款拨付,施工协调等方面的问题,曾向韩峰送去数十万元。

  15万元是否只是借款?在庭审中,韩峰屡次辩称,陈某于2010年2月拿出的15万元属于借款,目的是为了消除网上的不利影响。韩峰的辩护律师也表示,韩峰2009年1月调离来宾烟草,陈某所承建的工程也已于2009年4月竣工结算,两人已无任何关联,根本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向陈某索取财物。

  公诉人却认为,这笔15万元的款项既没有借条,也没有约定利息,更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极其不符合常理;事发后,韩峰找长期向他行贿的陈某“借钱”,其意图不言而喻;最关键的是,韩峰向陈某提及15万元款项时,是让陈某从钦州将15万元现金带到南宁,费时费力但有利于掩盖索贿的犯罪事实。因此,韩峰让陈某支付15万元删帖费的行为已涉嫌索贿。

  韩峰其人

  现年53岁,出生于北海市,汉族,是恢复高考之后的第一批大学生,毕业自广西大学中文系,被捕前任广西烟草专卖局卷烟销售管理处处长(正处级)。

  “日记门”事件

  2010年元宵节期间,小范围流传三个月后的“局长日记”在互联网上被广为转载。此日记为第一人称口吻,跨度为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间,其中记录韩峰曾与多位女下属、同事之间的情色关系,以及收受贿赂等内容。

  2009年11月韩峰“香艳日记”在百度首现后被删除

  2010年2月初韩峰“香艳日记”在小范围传播

  2月22日韩峰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停职调查

  2月28日韩峰“香艳日记”在网络上发酵

  3月1日官方宣布纪检部门对韩峰立案调查

  3月9日韩峰被移交南宁市检察院立案调查

  3月13日自治区检察院批准对韩峰进行逮捕

  6月21日自治区检察院通报,广西烟草局销售处原处长韩峰涉嫌受贿,已移送审查起诉

  9月2日,南宁市中级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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