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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审查不再“走过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3日07:23  法制日报

  改革状况之浙江

  本报记者赵阳张亮

  改革之前,批捕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行使,虽说和实际侦查案件不是一个院部门,但“一个院的,协调起来容易”。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贾海平告诉记者,现在,过去那种依赖内部协调使用逮捕措施的传统做法正在遭到摒弃。

  贾海平给记者讲了这样一个案子:

  犯罪嫌疑人姜某(非国家工作人员)猜测到他人可能有求于自己的丈夫(国家工作人员),仍收受他人以小孩满月红包形式送来的两万元,但姜某既没向其丈夫转达他人的请托事项,也没有要求其丈夫为他人牟取利益。下级院以姜某与其丈夫共同收受贿赂涉嫌受贿罪报请决定逮捕。上级院经审查认为,姜某的行为不涉嫌共同受贿罪,决定不逮捕。

  “过去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一般都要实行逮捕。”贾海平说,但在改革以后,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时更加注重事实、讲证据,更加注重实体、讲程序,更加认真对照犯罪构成要件。

  统计显示,2009年9月至2010年7月,浙江省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受理下级院报送审查逮捕案件798件861人。经审查,决定逮捕721件779人;决定不予逮捕63件66人,不捕率(人)为7.8%,与改革前同期不捕率6.2%相比,增加了1.6%。

  据了解,浙江省检察院制定的《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审查决定逮捕工作意见(试行)》与职务犯罪批捕上提一级改革同步在全省施行。全程参与了意见制定的贾海平说,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最高检的工作要求,新增加了一系列内容。

  意见明确下级院侦查部门为办理报请逮捕工作程序的责任部门;报捕的案件书面材料必须装订成册,报捕时必须随案移送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下级院报捕超越职能管辖的案件不予受理;规定了适用附条件逮捕案件的条件和程序及跟踪监督措施;规定了涉及犯罪嫌疑人为人大代表案件报请人大常委会许可的责任部门和时限内容;规定下级院报请逮捕后可向上级院继续移送证据材料和上级院在审查决定逮捕期间可以要求下级院补充取证的内容等等。

  “通过一年的实践,基层检察院普遍反映意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贾海平对记者说。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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