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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要求检察官合理选择办案时机 查办企业案“六不轻易”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3日07:29  法制日报

  本报太原9月2日电记者王斌实习生郭坤泽“不轻易传唤企业负责人,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产,不轻易冻结企业账户,不轻易动用警车进企业办案,不轻易发表影响企业形象和声誉的报道。”在日前召开的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服务企业发展座谈会上检察长王建明这样说。

  据悉,这“六个不轻易”源于刚刚出台的《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服务企业发展的意见》。根据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企业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或经济犯罪案件时,要严格遵守办案纪律,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任何检察人员非因工作需要、非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擅自进入企业行使检察职权。

  王建明指出,坚决贯彻“六个不轻易”的要求,就是合理选择办案时机和方法,尽可能地采取和缓的办案方式和手段,尽可能避免办案带来的负面影响,切实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和社会声誉,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着力促进全省检察机关更加有效地为转型发展、跨越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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