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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扩大行政问责对象行政机关和全体公务员都可被问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3日07:29  法制日报

  本报长沙9月2日电记者赵文明阮占江今后在湖南省长沙市,不管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公务员,抑或是行使职能的行政机关,只要实施了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或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损害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都将被行政问责。9月1日,长沙市政府发布的《长沙市行政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此前《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正式废止,这标志着长沙的行政问责对象开始从领导干部扩展到行政机关和全体公务员。

  据介绍,此前施行的《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主要针对的是党政领导干部,其问责方式只有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五种。此次出台的《办法》,首次明确行政问责分为对行政机关的问责和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问责。其中,《办法》明确规定,具有下列5类情形之一的,将对问责对象进行行政问责:违反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要求,发生决策失误,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不良影响的;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权力,损害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上级国家机关的决策和部署执行不力、效能低下,给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落实的;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防范不力、处置失当,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较大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对行政机关的问责方式,有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问责方式,有告诫、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行政问责的方式可以视情况单独或合并适用。

  针对此前打击举报人现象较为严重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对检举人或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或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的问责对象将从重问责。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影响或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问责对象可从轻问责。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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