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常委一年之内无故缺席三次可以劝其辞职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3日14:58  金羊网-羊城晚报

  羊城晚报讯记者赵仲炜报道:8月31日,广州市人大常委第33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确保常委会会议质量的意见》(简称《意见》),并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昨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汤抗美就《意见》值得关注的亮点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亮点1媒体披露的重要问题可入选常委会议题

  《意见》规定,常委会除了应当按照监督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代表对政府、法院、检察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各专委(工委)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新闻媒体披露的重要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以及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等途径来选择议题外,还可向社会公开征集议题,并根据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适时充实和调整议题。

  亮点2常委会可专题询问和质询“一府两院”

  为使常委会更有效地开展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监督,《意见》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期间,如何行使每项职权作了指引。同时,借鉴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有举办首次专题询问的监督新形式,明确指出:常委会可以对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同时,重申了“对执行决定、决议、法规及办理审议意见反馈、报告不及时的,甚至拒不执行、办理的,常委会将视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按照法定权限采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以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等方式,问责或追究相关责任”。

  亮点3建立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制度

  为避免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流于形式,增强会议审议的实际效能,在地方组织法、监督法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内,《意见》提出建立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制度,作为常委会工作监督的一种创新方式。

  《意见》第20条规定:在听取和审议或审阅政府、法院、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对执行决议决定情况报告及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后,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常委会组成人员可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对报告内容进行无记名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法院、检察院对决议、决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重要标准。凡测评为“不满意”占半数以上(含半数)的,应当在主任会议规定的期限内报告整改情况。

  亮点4常委无故缺席三次可劝其辞职

  《意见》第14条是关于严格考勤制度的规定,明确:“因生病、预先安排的出访、参加中央或省、市重要会议(公务活动)不能出席会议或全程参加会议的”,可以请假,其他原因一律不得请假。

  在程序上,规定请假需向办公厅提交书面申请,由办公厅呈报常委会主要领导批准。同时规定:“一年内无故缺席三次以上(含三次)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可以劝其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

  此外,“会后通报总体出席情况,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常委会向市委提出下一届是否连任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的依据,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意见》同时对本会列席人员,各区、县级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以及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也作了相应的类似规定。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