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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还借款玩“失踪” 法院: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3日16:31  山西新闻网

  本报讯(记者 郭 晶 赵晓燕)为别人担保贷款,本是好心,不曾想借款人却玩起了“失踪”,于是出借人王某将借款人张某和保证人赵某一并告上法庭。近日,阳曲县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偿还王某借款17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保证人赵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张某是阳曲县一企业老板,2007年12月12日,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张某向太原市的王某借款176万元,并由赵某作担保,双方约定“用期3-4个月”。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向张某催要,张却一直推脱未还,到了2008年下半年,张某开始下落不明。王某也只能向保证人赵某讨要,均未果。今年6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赵某归还借款本金176万元及逾期利息98208元,并给付由此造成的损失。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张某在赵某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向王某借款后,未按约定向王某归还借款,是引起纠纷的直接原因,张某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对于王某主张的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赵某作为张某借款的担保人,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应认定为保证人,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告赵某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官说法

  《担保法》第六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的民间借贷合同并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应依法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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