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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下井罚款,煤矿安全的“井底之蛙”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3日17:20  国际在线

  2日,记者从国家安监总局获悉,煤矿领导班子成员未按规定下井带班将按擅离职守处理,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同时对煤矿企业处15万元罚款。(9月3日《新京报》)

  “下井带班”规定出台后,遭遇“软对抗”。这一点,从不久前发生的矿难中也窥见端倪。“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就需要政策“升级”,“打败”对策。未下井罚款15万元,以及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将给予“重罚”,无外乎在于提高政策的惩戒力,提高政策的执行力。从逻辑推理上看,完全可行,甚至会取得理想效果。但不要忘了一句话——理想是丰满的,现实是骨感的。

  我们要看到矿难的顽固性与反复性,同时,要看到杜绝矿难的艰巨性与长期性。矿难、带血的煤,我们用鲜血用生命将它们写进我们的经济史,写进我们的发展史,写进我们的安全词典中。有关数据显示,从1999年到2009年,矿难使54160人丧失生命。有人说:“人祸不除,矿难不止。”“安全生产,重于泰山”。“人祸”面前,“泰山”不存;“亡羊”不断,补而不“牢”,甚至于根本未“补”。对于“人祸”,我们有严厉的问责制,问责在矿难发生之后,有的人为矿难丢了官、罢了职;有的人为矿难进了监狱坐了牢……

  说句实在话,煤矿安全,我们不是缺乏制度,也不是缺少问责,关键在于制度执行力不够,很多时候是制度被“束之高阁”,问责虽严厉,但问责后的反思、痛定思痛不够。于是,就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制度执行的疲软、监管的乏力——导致矿难频频——问责跟进,但制度未反思、制度未被激活。深层次的原因,抑或与安监官员“一问十不知”有关,抑或与监管者正在“出国旅游”有关……

  未下井罚款,其实是一种“唯罚思维”,可能有所收效,但是,“唯罚思维”不是煤矿安全的法宝。严重一点讲,是煤矿安全的“井底之蛙”。因为有的煤矿“不差钱”,因为相关监管不能及时洞察安全隐患,因为监管者没有“下井监管”。“唯罚思维”的潜伏隐忧在于,监管者给予公众一个“政策交待”——该罚款的,我们会罚款到位。在这种思维指挥下,监管部门似乎可以推卸责任。监管制度不能成为“井底之蛙”,倒是应该从“井底”抓起,让监督管理“沉下去”。(王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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