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重庆9月3日电(记者沈义 通讯员杉芬苑)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今天下午对李家明等20人涉黑团伙案作出一审宣判:“黑老大”李家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赌博罪7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0万元;其余19名成员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十八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5月以来,李家明伙同陈杰等人,先后网罗、纠集大批刑释人员和无业人员,开设赌场,违法发放信用贷款,大肆敛财。其间,李家明、吴贤德等人利用团伙的强势地位,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毁坏公私财物、插手经济纠纷等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李家明为组织领导者,朱文军、金国忠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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