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工作十几年 追索社保为何败诉

  李香是某国营工厂的搬运工。她自1988年开始工作,到了2006年满50岁时,单位把她给辞退了,当时既无退休金,更没有社保,李香日子过得艰苦起来。刚开始,李香认为自己是临时工,就一直没好意思找单位给自己办社保。直到最近,在朋友的指点下,她才意识到自己应该向单位追索社会保险。于是,在离开单位四年后,她开始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然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单位赔偿她因未参加社保而导致的各种损失共十几万元。原以为,这场官司她赢定了。没想到判决结果却让她大失所望:法院以她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在民法中,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就如本案,李香在单位工作的任何时候乃至退休之日的一定期间,她都可以向单位要求给办理社保。但如果上述时期内她没有向单位要求,那她就失去了胜诉权。

  不同的纠纷,有不同的诉讼时效。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仲裁法院才会受理。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60天。这就意味着,李香至少必须在她退休后的60天内申请仲裁,否则她的权利就得不到保障。可惜的是,李香是在退休四年以后才提起劳动仲裁,显然已经超过60天的时效,因此,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国家之所以设立诉讼时效制度,是因为权利人如果长期怠于行使权利,将不仅使社会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同时也不利于当事人取证和法院查清事实。通过建立诉讼时效制度来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既可以提高经济资源的利用率,也可以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又可以降低诉讼成本。李香的败诉给我们带来一个教训,那就是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权利作出衡量、判断及予以维护。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权。如果权利人自己都不关心、照管自己的权利,法律就会推定他(她)有放弃该权利的意思,从而最终撤销对他(她)权利的保护。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