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会计期间,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重复记账等方式侵占公款,8月30日,河南省安阳县法院审结了这起职务侵占罪案,被告人李清亮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现年42岁的李清亮原系安阳县某轧花厂主管会计,任职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分别于2005年12月26日和2006年1月30日将轧花厂2004年和2005年向某村委会支付的青苗费共计1.4万元支出,采取重复记账的方式,记账两次,将1.4万元占为己有,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2006年4月27日,李清亮在收到某厂2.5万余元货款后,伙同姚某(另案处理)采取用虚假单据支出的方式私分此款,其中李清亮分得2万元。2009年底案件被侦破。案发后,李清亮退出全部赃款3.4万元。
(黄宪伟 张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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