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株洲讯昨日,株洲中院审结曹胜军、吕智韶挪用资金一案,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曹胜军有期徒刑九年、吕智韶有期徒刑三年。
曹胜军在担任中石油湖南销售公司衡阳分公司客户经理期间,收取客户资金不入账,通过油库工作人员吕智韶的关系,将中石油湖南销售分公司储存在湖南储备物资管理局株洲益华经贸有限公司的成品油1105.992吨,价值569万多元挪用并予以变现进行营利性活动。另外,曹胜军利用其妻彭新玲(已判刑)担任中石油湖南销售分公司长沙经营部财务主管的职务便利,由曹胜军提供虚假银行回单,彭新玲先后9次将这些虚假银行回单录入业务系统,并审核通过这些业务,使曹胜军在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提走价值347万多元的成品油,销售后用所得款进行营利性活动。 记者王兴夏 通讯员杨英 刘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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