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福建省长乐市法院近日对一起储蓄合同纠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原告谢某的51万余元存款被不法分子以伪造银行卡方式骗领,银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未尽保障储户银行卡账户资金安全义务构成违约,应当向储户赔偿存款损失及利息。
长乐市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谢某委托他人持其2代身份证在当地一家银行支行开立个人银行卡账户。同年11月,有人持伪造的银行卡和谢某的一代身份证在该银行的另一城区支行成功办理重写磁业务,并多次取款共计51万多元。
谢某通过预留号码手机收到银行上述业务短信通知,即向银行核实情况,后认定被人伪造银行卡骗取存款,随即向警方报案。事后,由于双方对银行卡账户存款被骗取引起的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谢某遂将该银行支行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该银行支行赔付储户谢某存款损失51万多元及利息。
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他人身份资料办理银行卡案件屡见不鲜,福建警方说,对于那些拿着别人丢失的身份证办卡者,银行可以通过在柜台安装身份证识别仪识别出哪些是已挂失的身份证,进而查明办卡者真实身份,目前,安装身份证识别仪的银行还不多,一些银行的安全意识还不强。
法院审理:在该案中,银行工作人员办理银行卡重写磁及取款业务没有持审慎态度,未按规定操作,未能识别伪造的银行卡和身份证,以致谢某账户存款被他人骗取,具有明显过错。该银行支行作为开户行,未尽保障储户银行卡账户资金安全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遵从法定的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对谢某银行卡账户存款被骗取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