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以缉代侦”的办案思路应当纠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4日02:12  新京报

  ■ 一家之言

  警察办案应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而不应把人抓了再说。

  8月31日,在广州打工的湖南小伙阿杰,因检查身份证被警察查出2007年4月23日在山西犯下伤人案,已是网上通缉犯。阿杰的家人称他从未去过山西,曾工作过的单位也证明阿杰当时在广州工作,无特殊请假离开。对此,山西警方称要把阿杰带往山西调查才知是否“抓错人”。(9月3日《广州日报》)

  看到这则消息,笔者不禁想起近期发生在广东的多起类似事件,有宅女林贝欣被义乌警方网上通缉在广州被抓事件,有在中山打工的贵州女孩王成娇被安徽固镇警方网上通缉在珠海被抓事件,以及江苏教师夏飞被网上通缉在广州番禺被抓事件等。对比这些事件,它们有着共同或相似的特征:首先都涉嫌“异地作案”,跨省通缉;通缉理由均为同案犯供认;办案单位无例外地守株待兔,“嫌犯”均由外地警方抓获;被抓“嫌犯”均未到过犯案地;最后证明都是错抓,立案警方赔偿道歉。

  “抓错人”事件为何屡屡发生?一名从事刑侦多年的民警一语道破天机,指出“有些办案人员存在‘抓了再说’的观念。”也就是说,当警方获得犯罪嫌疑人信息后,由于“在逃”难以取证确认,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警方在不做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就把犯罪嫌疑人列为嫌犯进行网上通缉,一切等到抓住再说。尤其是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公安机关,因为提前甄别工作繁琐经费紧张,更倾向于此。这是典型的“以缉代侦”。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才能进行通缉,而法律规定逮捕的重要前提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警方不进行侦查,调查收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连是否本人作案都不能确定,又怎能做到“证明有犯罪事实”?

  “以缉代侦”的“抓错人”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严重伤害,也极大地伤害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仰。近年来屡屡发生的“抓错人”事件,让许多善良人多有担心,说不定哪一天“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的不幸事件就会莫名其妙、毫无准备地落到自己或家人身上,因为每个人的身份信息都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活动流散在外,谁能保证自己的身份信息不会被不法分子利用呢?

  “抓错人”虽最终都能得到平反昭雪,但受害人所受到的身心伤害可能是永久的。□李克杰(教师)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