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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城市低保提高30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4日02:34  华龙网-重庆晨报

  本报讯 (记者 任明勇 实习生 彭玺睿)继2008年4月之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又提高了。昨日,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为认真贯彻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精神,做好当前民生工作,市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新标准与之前执行的标准相比,城市每人每月提高了30元,农村每人每年提高了200元。新标准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提高后的具体标准如下:

  ①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等11个区及北部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90元(之前是26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800元(之前是1600元)。

  ②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长寿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3个区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60元(之前是23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600元(之前是1400元)。

  ③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6个区县(自治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之前21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400元(之前是1200元)。

  《通知》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根据调查情况编制年度资金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列入财政预算。市级财政对区县(自治县)给予适当补助。

  《通知》要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关系到广大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精神,切实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全市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要抓紧落实,让低保对象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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