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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交接须提前3月告知业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4日02:35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翟烜)昨天,市住建委公布《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交接程序等情况。今后物业交接须提前3个月告知业主,若小区出现物业“真空”时,可由街道启动应急物业。

  无业委会可选聘业主代表交接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或物业企业与全体业主之间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交接及对物业管理资料进行移交和承接的行为均属交接范畴。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由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交接;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授权的业主代表交接。全体业主可委托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交接,也可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交接。

  物业项目交接包括建设单位与全体业主之间的交接、物业服务企业与全体业主之间的交接。也就是说新房业主入住前与建设单位的交接,以及入住后更换物业时的交接环节。不论是谁主动提出交接意愿,都须提前3个月告知,并将协商决议告知当地街道。建设单位、物业企业应在60日内与全体业主完成交接,并撤出。

  “真空”小区街道提供紧急物业

  在现实生活中,很可能出现业主尚未确定新物业、老物业单方撤离等“真空”情况。《办法》明确,物业企业告知之日至合同期限届满之日不足3个月的,应自告知之日起3个月后方可撤出,不得擅自停止服务。

  对不能维持正常物业管理秩序的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会同相关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提供应急物业服务。应急物业服务可专门成立应急物业服务队,指定或聘请物业企业等。服务收费等内容须公告并由全体业主承担,业委会应协助收取。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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