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敖颖婕)一次憧憬了许久的东南亚之旅,却因一只小小水母搅得游兴全无。在沙巴的碧海白沙中嬉戏的顾先生意外被水母蜇伤,剩下的一半行程无奈变作卧床疗伤。回国后,顾先生将旅行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上海一中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顾先生的赔偿请求未获支持。
去年初,顾先生一家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公司组织的沙巴风情3晚5天休闲游,支付旅游费用7700元。1月18日上午,顾先生在自由活动时意外被水母蜇伤。事发后,顾先生在当地医院治疗后,于次日返沪治疗。伤愈后,顾先生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旅游费等3.8万余元。一审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请,顾先生提起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顾先生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海洋中存在多种会致人伤害的生物或其他危险,这并非旅行社应作特别提示或警告的义务范围;同时,意外发生后,旅行社积极与接待社、入住酒店联系,及时将顾先生送入医院治疗,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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