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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立法严管森林公园建设使用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4日09:53  法制日报

  据新华社电 记者吴涛记者从广东省林业局获悉,《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已于9月1日起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森林公园中用于工程设施建设的用地不得超过森林公园陆地面积的3%,未经批准进行影视拍摄最高可罚10万元。

  据广东省林业局介绍,《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对生态保护区和游览区进行了严格保护,规定森林公园面积原则上不得小于100公顷,森林覆盖率不得低于70%。森林公园内禁止建设破坏森林资源和景观、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设立各类开发区;生态保护区和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森林风景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条例规定,森林公园根据总体规划的需要,可以在“接待服务区”内适当建设游客服务中心及少量的餐饮、购物或住宿等接待服务设施,但总量不能超过公园陆地面积的3%。

  条例还对森林公园的使用作出了规定。条例规定:进入森林公园从事教学、科研、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开展影视拍摄等活动,应当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进入森林公园从事教学、科研、考察、采集标本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奉;未经批准开展影视拍摄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未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奉。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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