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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 拟废止四部地方法规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4日09:53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邓红阳

  8月28日,在河南省郑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与会人员表决通过了关于《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和《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拟废止4件,修订16件。这两个决定草案将依法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在会议召开前,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经过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对郑州市现行有效的65件地方性法规,分别提出了清理意见。

  据介绍,拟废止的4部地方性法规为:

  《郑州市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所外执行条例》。该条例自1998年9月起施行,对加强劳教人员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市劳教人员所外就医所外执行工作均按照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河南省公安机关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办法》等规定执行。鉴于该条例颁行时间较早,很多内容已不适应工作需要,拟予以废止。

  《郑州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该条例自1996年5月起施行,对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等一系列法律,该条例现实工作中已不再适用,拟予以废止。

  《郑州市劳动监督检查条例》。该条例自1996年7月起施行,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200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主体、内容、程序以及监察机构和监察员的职责、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鉴于该条例的内容已被上位法所涵括,拟予以废止。

  《郑州市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该条例自1997年11月起施行,对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劳资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条例内容已不适应实际需要,拟予以废止。

  “在地方立法工作中,法规清理已不是一项陌生的工作。研究并做好法规清理工作对于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发挥地方立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地方立法需要有地方特色,需要因地制宜地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但实践中存在着有的法规规定超越法定立法权限的问题,也存在有的法规与新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而未及时修改或废止的问题,还存在着有的法规出现部门利益倾向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问题,这些都妨碍了国家政令的统一和国家法制的统一。因此,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对相关法规及时进行修改、废止,使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的规定和立法精神保持一致,这对于保证地方性法规更好地实施,发挥地方性法规应有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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