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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管理走鬼 城管问计专家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4日15:18  金羊网-羊城晚报

  {羊城晚报讯 记者田恩祥、实习生郭小兰、通讯员城管委报道:广州市即将对25万走鬼出台新政。对走鬼到底是否应该发证?到底是否应该收费?昨日上午,十多名公共管理、城市管理及法律界专家在广州城管委就此展开激烈讨论,为《广州市流动商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出谋划策。

  1问

  是否应该发证?

  广东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刚认为,流动商贩是可以发证的,在法律上没有障碍。“发证有合理性。实际上,1998年修订的《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明确了经营场所可以包括流动经营的范围和场所。”他表示,如果是周期性交易就必须办证,“如果今天偶然有几个鸡蛋要卖,就不用办证。”

  他认为,流动商贩担心的问题是办证比较麻烦,所以不愿意办。“可以通过简便的方式来做事,例如统一下放到街道和社区。也可以以某个机构为主,取得大的证照,每个流动商贩以单个经营的方式再加入到具体的经营。”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机也认为,流动商贩持证经营是必须的,“我搜集了其他地方出台的流动商贩管理文件,例如重庆,核心的内容就是持证经营,无论是固定商贩还是流动商贩都要持证经营。”

  也有专家持相反观点。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曾令发则认为,发证不如登记。“发证了以后,就涉及政府的连带责任,登记形式灵活,有利于对流动商贩的管理,流动商贩不是每天都在同一个地方摆摊设点,采取登记的方式比较合理。”

  2问是否应该收费?

  广州市社会科学院城市管理研究所所长黄石鼎,不同意对规范后的流动商贩收费。“以现在广州的财政实力,费用问题完全可以解决,如果没收他们的钱,做什么腰杆都是硬的,如果收每个人10元,矛盾就会更加复杂,我认为收费得不偿失。”

  曾令发也认为收费不可取。“收费太高必然会导致部分走鬼游离于管理体制外,太低又起不到门槛的作用。”他认为,收费会导致走鬼与城管情绪对立,政府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杨刚不同意不收费的观点。“虽然收费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可以解决部分问题。”他表示,可以对流动商贩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于经营环境的基本维护,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等。环境改善后,流动商贩也愿意支付。但是他强调,这部分费用只起支撑的作用,属于非营利性的,“如果完全不收费,就会导致有人占着摊位不用,使部分人无法申请得到,但如果完全的用市场解决,进行盈利性的收费,就会导致价高者得,最终导致流动商贩又重新回到街头”。

  林机分析,如果划定的摆卖区域占用了社区的公共资源,就涉及到了《物权法》,影响了小区的业主,却又不缴费,业主们肯定会维权。

  3问是否划定区域?

  杨刚建议,应该设置流动商贩临时售卖区,要针对流动商贩和居民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如果没有固定的地点,就会侵占城市的公共空间,损害别人的利益,因此被城管部门约束。但流动商贩卖的东西便宜、而且便利,可以解决部分人的就业问题,对低收入阶层也可以进行‘帮补’”。

  林机认为,城管应该先管好秩序,再考虑“民生”问题,“区域设置的条件再严格都不为过”。

  胡刚建议,一方面要划定固定区域,同时也可以允许目前的状态,不能一下子全部禁止,分两步走比较合适。“应该允许流动商贩在人口密集的老城区和主城区,也应该对经营的内容和品种予以约定。“规划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的时候,不能只是考虑商业中心,行政中心,还要划出一定空间设置流动商贩经营点,让流动商贩和社会低收入群体经营、居住,就像廉租房一样。”

  4问要否限制户籍?

  黄石鼎认为,广州户籍和非广州户籍不应该有所区别。“如果要解决本地困难户就业的问题有就业办,解决伤残人士的就业,有民政部门,我们的目的是要解决街边随意乱摆卖的秩序。”他认为,设置的门槛要低,才可以将“走鬼”都纳入管理的范围中。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刘涛则认为,《办法》要有所保障和有所照顾,例如有本市户籍的低收入群体是否作为申请的第一类人群应予以确定;伤残退伍军人,是否也可以作为特殊群体加以照顾,“身体状况也需要相关的证明,如果要做食品行业的话,卫生状况是否应该有证明,应该在《办法》中予以规定。”

  不过,长期关注广州城市治理的“令狐补充”则表示疑惑,“如此先进的管理《办法》为什么还要涉及如此陈旧的户籍问题?”

  记者了解到,此前曾有媒体报道,因广州试点规范管理流动摊贩,令外地走鬼误以为广州可随处摆卖而“组团入穗”。

  5问怎样管理最好?

  虽然在诸多问题上专家们的观点不尽一致,但大家都认为走鬼应该享有管理的权利。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永平认为,走鬼应该定性为从事摆卖活动的自然人,并非“商贩”,“《办法》中的24个‘经营’,应该改作‘摆卖活动’。提到‘走鬼’不一定就用‘整治’,可以用‘管理’。”他认为,《办法》规定了流动商贩的义务,但缺失了权利和权利受损后的救济途径,他觉得应该包括6项权利:申诉权、退出市场权、授偿权、监督管理权、听证权、选择摆摊区位的权利等。

  “令狐补充”认为可以让流动商贩自己管理自己。“《办法》给人的感觉是给‘子女包办婚姻’,我认为《办法》中有一条耐人寻味的就是‘形成黑恶势力’,自己组织起来就是黑恶势力吗?”他建议,除了走鬼,社区、管理单位也可以参加,组织一个行业协会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城管管理成本可以降低很多,“准入和收费都可以通过行业协会解决,协会进行非营利性和服务性的收费,承担服务的责任,城管就不需要承担无限责任”。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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