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佛山人社局体检程序合法
佛山中院建议:没明显临床症状的患者,能否录用为公务员应调研
本报佛山讯 (记者 刘艺明 通讯员 黄志庆 郭赟)昨日,从一审法院受理至佛山中院终审宣判,“基因歧视第一案”历时8个多月,经历庭内庭外的种种纷扰,一切最终尘埃落定。佛山中院并没有对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代表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佛山人社局”)以及三考生的律师,分别到法院签收了终审判决。
虽然佛山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仍判三考生败诉,但值得注意的是,该院同时向佛山人社局发出司法建议,认为“基因案”中出现的问题在今后有可能再次出现,建议佛山人社局对“没有明显临床症状的地中海贫血患者能否进入公务员录用程序等问题进行调研”。
事件主要节点:
2009年4月,小周、小谢、小唐参加佛山市公务员考试,在各自报考的部门里,笔试和面试总分名列第一或第二名。
2009年6月,在公务员体检中,三人被认定为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者。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血液病患者不得录用,因此三人因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
2009年9月16日,小周、小谢向佛山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于12月15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不支持两人请求。
2009年12月29日,三人向禅城区法院请求,责令人社局认定他们体检合格,并按程序对其进行考察录用,法院受理三人告佛山市人社局的案件。
2010年2月2日及4月14日,禅城区法院一审两度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2010年6月3日,禅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三考生败诉,有考生当场表示要上诉。
2010年8月11日,案件在佛山中院二审开庭。
2010年9月3日,佛山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体检程序——合法
佛山中院指出,根据公务员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佛山市人社局作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法享有组织本区域公务员职务的报考者进行体检,并根据体检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考察录用的行政职责。三考生在指定体检机构进行体检并被告知体检结果后,经医院进行复检,结果仍和指定体检机构的体检结果一致。佛山市人社局根据体检机构作出的体检不合格的体检结果决定对三名考生不予考察录用,符合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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