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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偷钱的女大学生自我救赎,未尝不可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5日00:17  红网

  21岁的李花是江苏盐城某高校在校生,今年4月,经济窘迫的她偷了宿舍好友的银行卡,取走2000元。事后,李花到派出所投案。想到接下来的开除、判刑、坐牢以及可能被断送的前程,李花感到绝望。意外的是,亭湖区检察院根据了新实施的《关于轻微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暂行规定》,做出半年考察期内,李花只要学习上“一科不挂”,定期参加公益活动,遵纪守法,考察期满后,可不予起诉的决定。随着9月1日开学,念大三的李花已经进入考察期。不过,此举也引来不少争议。(9月4日《扬子晚报》)

  “以善代刑”真正走入公众视野的,是不久前宁波北仑区检察院让一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做交通协管员,以考察其悔罪表现再决定是否不起诉。这是浙江目前正在试点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媒体则以社会视角称之为“以善代刑”。

  所谓“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人身危险性,认为可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孕妇,以及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的案件。

  对轻微犯罪实行“以善代刑”的管教措施,此举更能起到一种道德引导作用,不但有利于他们自我改造,赎罪自救,还能教育和警示他人。“以善代刑”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符合司法改革的方向,是刑罚向人性回归的具体表现;同时也体现了人文性,符合和谐社会、执法为民的理念,体现了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正如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李华所认为的:“以善代刑的本身,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一尝试具有积极意义。”

  在香港,有“社会服务令”和“守行为”,即当行为人的违法情节轻微,不一定非要追究刑责时,可以判其在社会福利机构提供无偿服务或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其行为进行管束。人性化的司法改革是百姓之福,在正常的社会环境中接受教育改造比监所环境可能效果更好。当然这要求检察机关为执行环节把好关,并向广大群众开放监督渠道,切勿让“人情味”成就了个人的“顺水人情”。惟有保证司法公正,才不会玷污司法制度改革下的“人性化殿堂”。

  古语云:“有心为善,虽善不彰,无心作恶,虽恶不惩”。面对目前我国违法犯罪现象居高不下的实际,人们仍然希望要对违法者加以严惩,以达到警戒和预防的作用。但是,法律也并不是冷冰冰的铁板一块,毕竟法律的终极目标不是以暴对暴、以恶制恶,而是要引导人向善,通过法律制裁去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女大学生偷钱被“以善代刑”,须半年内一科不挂,这种做法值得称道,也值得推广。

稿源:红网 作者:钱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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