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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免死作为“福利”直接送给落马贪官?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5日00:43  红网

  最近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建议对13项非暴力性经济犯罪取消死刑。牟新生委员更是提出,贪污贿赂罪的惩治以不适用死刑为好,政治上彻底剥夺其权力,使其不能运用权力作恶,再加上经济上处罚,足矣。(9月2日《南方周末》)

  此前,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光权也表示,死刑不适用于非暴力的犯罪、单纯的财产罪或者经济犯罪,可能是未来中国刑法修改的方向,以后取消死刑的步子会迈得大一些,像经济犯罪的死刑都应该逐步取消。(8月30日《检察日报》)

  死刑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最严厉的一个刑种,当然应该取消。随着我国尊重人的生命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减少死刑适用范围,逐步取消死刑,也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专家的普遍共识。但是,尽管减少死刑直至取消死刑是司法文明的体现,尽管全世界已有上百个国家取消了死刑,尽管当前国外现在规定或实际适用死刑的国家只占20%多一点,尽管取消一系列死刑罪名是“与国际接轨”的表现……“经济犯罪取消死刑”这一观点甫一推出,还是立即遭到了公众的质疑和反对,何也?

  原因无他:任何改革都不能忽略我国国情,经济犯罪“死刑存废”也是如此。我相信,公众不是不知道这些国际司法的大背景大趋势,也不是反对进一步尊重人的生命权,主要是因为当前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势头依然高发,各类经济犯罪现象依然猖獗。他们担心的是:有死刑,贪官污吏尚且如此,取消死刑会否更加肆无忌惮?基于此,在腐败越演越烈,反腐局势异常严峻的情况下,提出免除贪官死罪,无疑会给贪官壮胆,甚至打击政府反腐决心。

  公众如此没有信心,只说明当前我国对贪官的刑罚不是重了,而是轻了。比如,从《刑法》规定的最低实刑看,百姓盗窃500元就可能被判处3年的徒刑,官员贪污受贿要5000元才有被判处2年徒刑的可能;百姓盗窃3万元就有被判处死刑的可能,官员贪污受贿10万以上才有被判处死刑的可能。这是立法,现实中,众所周知的是,贪污受贿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的大有官在,但很少有被判处死刑的,代替的大多是死缓,而死缓制度也未发挥最大作用,贪官们还可通过减刑假释早点“复出”,这些已经让经济犯罪死刑形同虚设。在此前提下,提出取消经济犯罪死刑,不就等于把免死作为“福利”直接送给落马贪官吗?

  由此可见,取消经济犯罪死刑不是在任何时期、任何情况下都可进行的。要让取消经济犯罪死刑获得公众的支持,就必须是在权力得有效制约、腐败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的基础上。更为重要的是,这个“有效制约”和“有效遏制”前提应是,权力有真实而完善的约束机制,腐败不需要完全倚靠严刑来遏制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只有这样,取消经济犯罪死刑才能从根本上获得公众的支持。

  从这个角度看,现在不是讨论免除经济犯罪死刑的时候,而更应提出对其严打重罚。邓小平同志曾明确提出:“对严重的经济罪犯、刑事罪犯,总要依法杀一些。现在总的表现是手软。判死刑也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我以为,这样的论述,至今仍有现实意义。不是吗?

稿源:红网 作者:古洪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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