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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协助抓获同案犯能否认定立功

  案情:罪犯杜某2007年7月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9月25日入狱服刑。2008年3月,杜某让其母亲打听同案犯张某某下落。其母亲了解到张某某白天在一建筑工地打工,晚上回家居住,遂将这一情况告诉杜某。杜某后以个人名义向监狱检举,同时动员其母亲向乡派出所检举。不久,杜某母亲又让侄子杜某某帮忙将其掌握的张某某的活动规律反映给某公安分局。2008年8月30日,杜某某协助某公安分局在市区一洗浴中心将在逃犯张某某抓获,张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分歧意见:对于服刑罪犯动员亲属打探逃犯的线索协助抓捕同案犯能否认定为立功表现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做狭义理解,检举人必须是直接知情人,以通过亲属等外来途径获取的同案犯藏匿信息进行检举,不是“直接检举人”。罪犯杜某更没有亲自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不应认定有立功表现。

  第二种意见认为,杜某在服刑期间动员其亲属打探在逃同案犯的下落,然后以个人名义提供给司法机关,并在其亲属的协助下使犯罪嫌疑人落入法网。杜某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立功表现。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认定杜某的行为构成立功,符合立功制度的设计意义。我国刑法规定的立功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激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并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及时查处犯罪、提高办案效率,从而更好地实现刑罚的惩罚和教育改造功能。现实生活中,一些犯罪分子出于义气、情面等因素,对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往往存在一定顾虑,不光怕得罪人,更重要的是害怕自己或亲人将来有可能遭到报复。本案中,杜某积极动员亲属打探同案犯的行踪,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抓获治罪,反映出杜某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胆识和勇气,也反映其有将功赎罪、改恶从善的愿望,人身危险性在一定程度上减小。服刑罪犯以正当手段提供破案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以求获得刑罚奖励,于己于人于社会都是有利的,理应给予鼓励。

  其次,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分子构成立功的案件中,情况千差万别,不能要求犯罪分子必须亲自带领公安人员前往抓捕,才视为立功。如此认定既是对法律精神的曲解,也不符合司法实际。在有些案件中,公安人员可能会在犯罪分子提供犯罪嫌疑人藏匿信息后,让其领路或带其前去辨认、抓捕,但更多的时候,公安人员基于怕对方产生警觉从而中途逃跑或自杀自残等原因,不让其一同前往抓捕。本案中服刑罪犯杜某由于身被监禁,在立功赎罪心理的支配下,动员其亲属代己所为,应同“杜某本人亲自打探,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同案犯抓获”等同看待。

  再次,立功制度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角度体现了国家充分给予犯罪分子悔罪机会,鼓励犯罪分子改恶从善的精神,而且有利于发现犯罪,抓捕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尽早受到惩治,有效地预防犯罪。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不宜将立功的尺度把握得太严,否则将不利于发挥立功制度的作用。在法律没有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最大限度地维护服刑罪犯的权益。本案中如果对杜某的行为不认定为立功,给杜某本人和家庭都会造成误解,还会引发社会对司法公正性的怀疑。我国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中,对于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尚且认定犯罪分子自首,从轻处罚,如亲属协助抓获同案犯的情形不认定犯罪分子立功的话,显然有失公正。

  最后,从本案事实看,罪犯杜某“让其母亲打听同案犯下落”,并将获悉的同案犯张某某的行踪“以个人名义向监狱检举,同时动员其母亲向乡派出所检举”,表明杜某在主观上具有悔过自新的内心动机,希望通过戴罪立功争取宽大处理;同时,其母亲及其侄子杜某某为了帮助杜某立功,仔细打探张某某的活动规律和藏匿地点,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张某某绳之以法。杜某及其亲属的积极行为,在客观上提高了司法机关抓获罪犯的效率,减少了诉讼成本,为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作出了贡献,也同时实现了罪犯主观上的悔罪性与客观上的有效性的统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规定,应认定罪犯杜某立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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