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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烧自家,家事变“祸事”

  本报讯(记者岳红革 通讯员冯涛 董一钊)“我一气之下有了过激行为,我也很后悔,但我毁的是自家东西,怎么成犯罪了呢?”近日,被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张晓霞很有些想不通。

  张晓霞是西安市周至县农民,2008年来西安市城区打工,与从事个体运输的西安市蓝田县农民吴某相识。相处几个月后两人便结了婚,婚后生下一个可爱的儿子。吴某在蓝田县城买了房子,购置了全套家具用具,张晓霞便辞了工作回家专心带孩子,一家三口的日子过得越来越红火。但张晓霞在满足中也颇有怨言,觉得吴某长期在外做生意,孩子全靠她一人管。

  今年3月28日,中午回家吃饭的吴某见张晓霞在给儿子换衣服时不慎将孩子摔了一下,顿时火冒三丈,对张晓霞一阵责骂。性格比较刚烈的张晓霞和丈夫便对骂起来,吴某控制不住怒火,开始殴打张晓霞,并说:“你不想过就离婚,这家里的东西都是我的,你一个人给我走!”

  走出家门,张晓霞漫无目的转了几个小时,下午5点多来到一个亲戚家开的餐馆,没想到丈夫吴某也在这里,可吴某只管招呼朋友吃饭对她不理不睬。张晓霞一想,两年多来,自己为这个家也付出不少,如今却落个“净身出户”,越想越气。冲动之下,张晓霞买了一桶汽油,急步赶回家,向卧室、客厅地面洒满汽油,并用打火机点燃。四处蹿冒的火苗不仅烧毁了他们家的物品,也烧坏了楼上一户人家的空调排气机,更引起了小区几十户人家的惊恐……

  4月9日,西安市蓝田县检察院以涉嫌放火罪将张晓霞依法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认为,张晓霞虽然想毁坏的只是自家的财物,但其行为及其后果已危害到公共安全,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放火罪,遂将此案依法起诉至法院。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张晓霞本是一个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她本可以选择合法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可是因为对法律的无知,却成了一名罪犯。在一般概念中,犯罪是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权益的行为,但是有时针对个人和家庭权益的行为也会给社会、公共利益、他人权益带来危害。

  张晓霞的家在一个小区中,她表面看似个体化的行为,其实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权益,完全符合我国刑法中放火罪的规定,属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案警醒世人,夫妻之间如果发生矛盾,绝不能一气之下采取不计后果的举动,不然家事也会变成“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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