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林小明
本报讯 昨天,晋江法院对原福建省晋江市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54岁的晋江人苏某作出判决,一审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苏某教师出身,上世纪80年代进入晋江市自来水公司任职,由技术员一步步升到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自来水给水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验收、工程款结算等工作。
法院审理查明,苏某于2005年春节前至2009年间,先后收受工程承包人员吴某贵、吴某忠、赖某、江某等人贿赂款共计66000元,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苏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已退赃,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予以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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