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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规范可否收费?共识:“走鬼”应享有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5日08:35  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记者/亓欣欣通讯员/城管委)广州市即将对25万“走鬼”出台新政,继此前问计媒体、问计市民之后,广州市城管委前日再次问计于专家,召集了10多名公共管理、城市管理及法律界专家为《广州市流动商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谋划策。会上,不同专家的观点针锋相对,但专家们达成的共识则是,“走鬼”也应享有选择权。

  ?争论一

  是否应该为“走鬼”发证?

  广东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刚认为,流动商贩是应该发经营许可证的。他认为,目前主要应该担心的问题是办证比较麻烦,流动商贩不愿意。“可以通过简便的方式来做事,例如统一下放到街道和社区。也可以以某个机构为主,取得大的证照,每个流动商贩以单个经营的方式再加入到具体的经营。”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机也认为,流动商贩持证经营是必须的,“我自己也搜查了一些资料,关于流动商贩管理文件的出台,各地已经出台过类似的,例如重庆,核心的内容就是持证经营,无论是固定商贩还是流动商贩都要持证经营。”

  不过也有持相反观点的专家。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曾令发就认为,发证的方式不如登记的方式。“发证了以后,就涉及到政府的连带责任,登记灵活,有利于对流动商贩的管理,流动商贩不是每天都在同一个地方摆摊设点,也许今天摆了,明天又不摆了。这种情况下采取登记的方式比较合理。”

  ?争论二

  限时摆卖是否应该收费?

  广州市社会科学院城市管理研究所所长黄石鼎提出,不同意对规范后的流动商贩收费。“以现在广州的财政实力,费用问题完全可以解决,如果未收他们的钱,做什么事腰杆都是硬的,如果收每个人10元,矛盾就会更加的复杂,我认为收费是得不偿失的。”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曾令发也认为,收费会导致“走鬼”与城管情绪对立,政府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杨刚则提出,“虽然收费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可以解决部分问题。”他表示,可以对流动商贩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于经营环境的基本维护,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等,环境改善后,流动商贩也愿意支付。但是他强调,这部分费用只起支撑的作用,属于非营利性的,“如果完全不收费,就会导致有人占着摊位不用,使部分人无法申请得到,但如果完全用市场解决,进行盈利性的收费,就会导致价高者得,最终导致流动商贩又重新回到街头。”

  共识

  “走鬼”可以自律管理

  尽管在诸多问题上,专家们的观点不尽一致,但与会专家都认为“走鬼”应该享有管理的权利。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永平认为,《办法》规定了流动商贩的义务,但缺失了“走鬼”权利和权利受损后的救济途径。朱永平提出,流动摊贩也应该享受六大权利,即申诉权、退出市场权、授偿权、监督管理权、听证权以及选择摆摊区位的权利等。

  此外,与会专家们不约而同地提出,在流动摊贩管理的准入门槛中,不应将户籍作为限制条件。广州市社会科学院城市管理研究所所长黄石鼎认为广州户籍和非广州户籍不应该有所区别。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刘涛则认为《办法》要有所保障和有所照顾,例如有本市户籍的低收入群体是否作为申请的第一类人群应予以确定;伤残退伍军人,是否也可以作为特殊群体加以照顾等。

  但据记者了解,此前曾有媒体报道,因广州试点规范管理流动摊贩,令外地“走鬼”误以为广州可随处摆卖而“组团入穗”,昨日广州市城管委副主任孙金龙也表示,去年整治濂泉路以前,该处曾经集中了20多万“走鬼”。有网友对此表示,“你不限制户籍,全世界的人都来了,那就天下大乱了。”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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