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谭梦媛) 近日,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布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以下称《通知》),新标准从国庆节起实施,与之前执行的标准相比,城市每人每月提高了30元。
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所在区域划分为三档,每档又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两大类。这是继2008年4月之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再次调整提高。
提高后的具体标准如下:
1.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等11个区及北部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90元(之前是26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800元(之前是1600元)。
2.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长寿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3个区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60元(之前是23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600元(之前是1400元)。
3.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6个区县(自治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之前是21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400元(之前是1200元)。
|
|
|